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3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津寧市監大罰〔2020〕15號
當事人:天津市寧河區馬振福板面店(馬振福)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221MA06TQC08D
住所(住址):天津市寧河區大北澗沽鎮中興沽村北(大北路旁)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馬振福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 其他聯系方式: /
聯系地址:*****************
2020年6月1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依法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內前臺擺放有“可口可樂”(規格500ml,24瓶),外包裝印有檢驗合格標志,執法人員向經營者索要該食品供貨者的許可證,經營者無法提供。為查清事實,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進行立案調查。
2020年6月10日,執法人員對經營者馬振福進行詢問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6月9日購進一箱“可口可樂”(規格500ml,24瓶),僅查驗了外包裝的檢驗合格標志,未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截止2020年6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尚未售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當事人的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現場的情況;
3.當事人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事實情節。
2020年6月2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大罰告〔2020〕15 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當事人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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