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3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執一罰字〔2020〕19號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聚盛達五金經營部(邊煥青)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0111600377234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靈泉南里10號樓前5號門臉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邊煥青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223198011060033
聯系電話:13312075379 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津尚花園7-1-1001
2020年6月18日,我局接天津市津貓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舉報,反映天津市西青區聚盛達五金經營部銷售的“津貓”電線電纜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到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靈泉南里10號樓前5號門臉五金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津貓”品牌的電線電纜,經商標權利人授權的工作人員指認,當事人銷售的“津貓”電線電纜涉嫌侵犯了天津市津貓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銷售的涉嫌侵權的7盤“津貓”電線電纜(其中6盤:規格:1.5mm2,型號:BV,長度95m/盤;其中1盤:規格:6mm2,型號:ZC-BV,長度95m/盤)予以扣押。2020年6月18日經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調查。天津市津貓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第11509511、4870984號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包括電線電纜。經天津市津貓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津貓”電線電纜進行鑒定,鑒定為侵犯天津市津貓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自稱上述電線電纜系從天津市靜海區舊貨市場直接購進,小盤電線電纜(阻燃聚氯乙烯絕緣無護套電纜電線BV)購進價格為70元/盤,共購進6盤,銷售價格為85元/盤,未銷售;大盤電線電纜(阻燃聚氯乙烯絕緣無護套電纜電線ZC-BV)購進價格為130元/盤,共購進1盤,銷售價格為150元/盤,未銷售。當事人不能提供供貨方的姓名、聯系地址及聯系方式,無該批電線電纜的進銷貨票據,店內無進銷貨臺賬。以涉案商品的銷售價格計算,本案違法經營額為66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邊煥青身份證復印件;
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
3、天津市津貓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第11509511、4870984號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投訴書、鑒定書、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等材料;
4、對當事人邊煥青的詢問調查筆錄;
5、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表。
本局于2020年6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津青市監執一罰告字〔2020〕1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電線電纜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指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認識自身錯誤,并表示今后一定從正規渠道進貨,杜絕銷售侵權電線電纜的違法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減輕處罰情形,建議予以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和《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商標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對經認定的商標侵權行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侵權“津貓” 電線電纜7盤;2.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農商銀行、浦發銀行、光大銀行、廣發銀行、招商銀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7月3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