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6月16日,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夏玉梅未取得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夏玉梅
案件來源為舉報, 2021年3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市民舉報反映“天澤水岸菜場內的三家鹵菜店未辦理小作坊證”。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12日前往馬鞍山市雨山區金陵鹵菜店進行投訴舉報核查處置,后前往鹵菜加工場所,該場所由當事人經營,現場發現該單位未持有《安徽省小作坊登記證》。現場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3月12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2021年4月1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經調查確認:當事人進行鹵菜加工,并在天澤水岸菜場進行銷售,其中加工場所未有證照,當事人對未取得《安徽省小作坊登記證》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事實沒有異議。
經調查詢問,當事人生產的產品均供給馬鞍山市金陵鹵菜店銷售,原料均由全部從馬鞍山市花山區霞勇食品店購進的,當事人向該經營部訂貨后,經營部發貨。在當事人查驗完隨貨檢驗報告和產品質量后,向當事人開具發貨單,但是發貨單當事人未進行妥善保存。
綜上所述,由于無法查詢銷售記錄及進貨票據,故違法所得無法認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馬市監聽字〔2021〕182號),當事人自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實行食品小作坊登記制度和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制度。登記和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鑒于當事人為自然人。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四章第三節【211】條“《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五條“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行政處罰,處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罰款(二)違法行為人為自然人或者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地在山區、農村偏遠地區的”的規定。
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五條:“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建議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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