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蘇省揚州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緊緊圍繞省市場監管局“雙穩雙提”、市市場監管局“和諧、有序、高效”市場監管目標,以服務經濟發展、規范價格秩序、保障改善民生為抓手,持續加強涉企領域、民生領域、重點領域價格監管,查辦了一批價格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有效凈化了揚州價費環境。
為進一步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強化價格自律,依法合規經營,現向社會公布一批2022年度價格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一、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案情簡介
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管理的3個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3個小區前期物業服務相關費用公示中標明裝修管理費100元/戶,交房時繳納。經查,當事人在檢查時段內共收取裝修管理費171600元。
查辦結果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明確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揚價服[2017]45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所指的“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未予退還違法所得116600元,并給予罰款34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關于明確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裝修管理費等其他任何費用”,當事人以100元/戶的標準向業主收取裝修管理費屬典型的自立項目亂收費行為。
此案的辦理,能夠有效震懾違法行為,提醒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引以為戒,認真學習《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關于明確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法律法規 ,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收費行為,守住法律底線,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寶應縣某物業有限公司未如實公示公共水電費分攤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寶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住所及物業管理小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對該小區公用水電費分攤情況予以公示,現場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2022年4月9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2022年8月15日,寶應縣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住所及物業管理小區進行檢查,經核算,當事人公示的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失實。
查辦結果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寶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物業服務收費涉及千家萬戶,人民群眾關注,是市場監管部門價格監管重點領域之一。實行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公示,既是提高收費政策透明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規范收費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營造和諧社會的一項有效措施。在此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包容審慎”和“查處與規范并舉”監管原則,對拒不整改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切實達到檢查一家單位、規范一個行業的目的。
三、廣陵區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轉供電環節加價收取電費案
案情簡介
根據群眾舉報,廣陵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提供轉供電服務收取電費價格行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間,以0.8元/千瓦時至1.2元/千瓦時(含公共能耗費等)的定額電價標準向終端用電商戶收取電費,經核算,多收電費合計297182.98元。
查辦結果
當事人上述價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不執行政府指導價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二)、(三)項的規定,廣陵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退還多收電費297182.98元,并給予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電力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能源,降低工商業電價是國家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環節,是關系市場主體經濟活力的重要因素。2018年以來,特別是疫情發生以來,國家密集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強力推動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加價行為,努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目前,在轉供電環節仍然存在政策傳導的堵點和斷點,嚴重影響市場主體的獲得感。
通過此案的查辦,能有效引導全市轉供電主體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轉供電環節電費收費行為,誠實守信經營、依法依規收費,確保揚州地區轉供電環節收費正規有序。
四、邗江區某成人教育培訓機構虛構原價案
案情簡介
邗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培訓收費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報名現場用宣傳戧牌對其提供的培訓服務進行宣傳,宣傳稱“原價980元,現價一折起……”。同時,當事人在不同時間節點宣傳“名額僅剩**名”,宣傳培訓服務銷售狀況,以營造培訓課程銷售火爆現象。經查詢當事人訂單交易系統,未發現以“原價980元”成交的歷史交易記錄。同時比對訂單銷售進度,其宣傳的“名額僅剩**名”與實際銷售狀況明顯不符。
查辦結果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邗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誠者,信也;信者,誠也。”市場經濟也是信用經濟,信用原則的核心是誠實守信。經營者虛構商品原價,使消費者誤以為商品打折享受到了優惠,從而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經營者對培訓服務的銷售狀況作虛假宣傳,營造培訓服務銷售火爆的假象,制造緊張感與稀缺感欺騙消費者。
該案的查辦,有效震懾了違法分子,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得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寶應縣某醫院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寶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2020-2021年度的醫療服務價格行為進行了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檢查時段內自立項目收取一次性使用滅菌硅橡膠外科手套費用、擴大范圍收取一次性止血帶費用、重復收取14*17吋醫用干式膠片等費用,共計47542.50元。
查辦結果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不執行政府指導價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寶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7542.50元,并給予罰款14262.75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醫療服務收費是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民生問題,對于“看病難、看病貴”,群眾一直反映強烈。市場監管部門對醫療機構違規收費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秉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震懾一片的原則,不斷整治和規范醫療機構收費行為。
該案的查辦,有力保障了群眾對醫療收費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幫助患者減輕了就醫看病負擔,提升了群眾看病就醫的滿意度。
六、某電商平臺內揚州某公司虛構商品劃線價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3日,邗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全國網絡交易監測平臺分發的監測信息,信息載明某電商平臺內母嬰幼兒用品經營者揚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雙十一”期間價格異常變動,涉嫌以虛假價格欺騙消費者。經查,當事人在商品介紹網頁同時標注了商品的零售價和劃線價,其中零售價是當事人根據原料成本、人員運營成本、運輸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綜合考量設定,而劃線價是當事人根據零售價按照優惠折扣反向推算確定,屬未實際成交過的虛構價格。
查辦結果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違法行為。2022年3月,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邗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給予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價格是市場交易關鍵所在,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切實利益,消費者有對價格確切了解的權力。價格欺詐是一種欺騙性價格表示,經營者往往通過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使消費者違背真實意愿與其進行交易。在商業活動中,很多商家經常推出優惠折扣活動,尤其喜歡用較大字體標出劃線價和現價形成直接對比,刺激消費者購買欲。
通過此案的辦理,能警示眾多經營者,價格欺詐雖能迅速獲利,但欺詐行為遲早會被發現,受到行政處罰后,企業信用記錄還會有污點,得不償失。
七、儀征市某超市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大米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30日,根據消費者舉報投訴“儀征市某超市銷售的東方郵珠生態米(10kg)標示價格與銷售價格不一致”。經查,當事人2021年11月26日開業起至2022年4月26日期間,在經營場所標示東方郵珠生態香米10kg銷售價格為45元/袋,但實際銷售價格45.90元/袋;2022年4月27日起,因東方郵珠生態米(10kg)進價上漲,當事人調整實際銷售價格55.00元/袋,但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標示銷售價格仍為45元/袋。經核算,當事人在標價之外多收價款805.60元。
查辦結果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屬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列的價格欺詐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 ,儀征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05.60元,并給予罰款2819.6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發生在儀征市出現核酸檢測陽性病例,引發部分群眾搶購生活必需品之時,當事人在長達5個月時間內未主動發現“商品標示價格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的問題,性質惡劣,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公平健康的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從嚴從快辦理該起案件,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秩序、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吳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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