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8月5日,家在江蘇的時女士與安徽省東至縣張溪鎮某公司簽訂55000元家具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消費者預先支付30000元,東至縣某公司在2023年9月20日前送達家具,家具驗收合格后,消費者支付尾款25000元。按照合同約定,時女士當場轉賬3萬元定金,但該公司到9月底既不發貨也不退款。經與該公司法人秦某多次交涉無果后,10月23日,時女士趕赴當時簽訂合同的廠址,發現已人去樓空,于是撥打12345熱線尋求幫助,要求退還購貨款。
接到投訴后,東至縣張溪消保分委工作人員立即進行情況核實。一方面,通過電話和微信等方式聯系被投訴方,向消費者索取了相關的訂單信息和照片憑證等,佐證其投訴的主要內容。同時,工作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相關的資質核查,發現其已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撥打電話一概不接。
至此,因雙方當事人無法見面,調處工作陷入僵局。這種情況下,被投訴人一般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不過,對從異地獨自前來的時女士耗時又耗力,難以承受。
面對投訴方焦灼而期盼的眼光,東至縣張溪消保分委工作人員沒有一推了之,迅速與當地派出所取得聯系,請求支持。在當地派出所的大力協助下,被投訴方法人秦某10月24日下午趕到調解現場。
在調解現場,秦某解釋,由于經營不善,公司出現資金缺口,導致無法組織貨源供給被投訴方,愿意退還定金,請求寬限幾天時間以便籌措資金。
經過消保委工作人員和公安民警反復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指明利害關系,充分考慮雙方實際情況,最終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被投訴方應于2023年10月31日前全額退還消費者預付款30000元,并補償1000元。在此期間,秦某將個人SUV車輛暫時抵押給時女士。
11月2日,時女士順利拿到退還的30000元定金和1000元補償金,高高興興返回江蘇。
【案例評析】
本案中,被投訴人不及時發貨的行為屬于不誠信行為。對于不誠信行為,國家有許多明文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本案中該名消費者支付了定金作為此次交易的擔保,東至縣某公司收受定金后作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家具發貨的義務,應當返還消費者定金。這里商家因自身原因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對消費者的責任,這里屬于違約責任一方,消費者對此提出的賠償訴求也是合理的。
【消費警示】
結合此次案情,東至縣消保委警示廣大消費者,購物時盡量選擇口碑優、信譽好、銷量高的店鋪,做到貨比三家,切忌貪圖便宜到一些不正規的小廠家、小作坊,以免踏入不良商家的坑。要在合同中明確交貨時間和交付方式等內容,寫明違約責任。務必索取消費票據,注意保留與商家的聊天記錄,一旦發生糾紛,憑借這些相關證據,可及時投訴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同時,也希望廣大商家提高自身素質,按期履行約定,保證商品質量,做好售后服務,共同構筑良好的消費環境。(韓維翔 鄒銀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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