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消費者謝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1瓶“英雄”牌純藍墨水,回去后發現墨水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18年12月3日,保質期為3年,購買時已過期。朱先生遂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希望能夠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賠償。
處理結果
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揚名一分局接到投訴后,對商家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超市在售的“英雄”牌純藍墨水均已超過保質期,生產日期最早的甚至可以追溯到2016年7月。揚名一分局執法人員將相關情況告知了超市負責人,并督促超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與消費者就退賠金額進行調解,最終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了和解。
案例分析
本案中“英雄”牌純藍墨水外包裝如實標注了生產商、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生產標準、保質期和生產日期等信息,符合《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標注的執行標準為《上海市企業標準》Q31/0114000281C015書寫墨水標準,該標準明確規定了產品保質期為三年。該商家在經營過程中由于未能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致使對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關鍵信息掌握不足,從而出現產品過期現象,執法人員要求商家立即將過期墨水下架,停止銷售,并開展自查。
消費提示
消費者在選購文具類產品時往往只關注品牌、質量、外觀和價格,對于產品的信息不太在意。實際上,墨水一類的文具用品是有保質期的,一旦過期產品的性能就會下降,對使用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消費者在選購此類產品一定要看清楚產品信息,避免購買到過期產品和三無產品。(來源:無錫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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