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發布第三批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優化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信心,是經濟發展的重要一環。2025年,贛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消費領域突出問題,以“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為抓手,從源頭治理到末端監管,全鏈條發力,嚴肅查處了一批具有示范效應的重點案件?,F將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贛州某中醫門診部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2025年6月13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州某中醫門診部不正當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未按規定退還的多收價款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2月8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移送線索,反映贛州某中醫門診部(以下稱“當事人”)涉嫌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屬于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根據《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衛生計生委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有關問題的通知》(贛發改收費〔2015〕77號)等文件,該醫院執行市場調節價,由其設立的收費目錄中無“袋子”“制膏費”“制丸費”收費項目,當事人屬于違規自立項目收費,在提供一次中醫治療理療項目就診時收取多次專家門診診查費,屬于強迫患者接受不合理的價格。當事人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十三)項和《江西省市場調節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江西省市場調節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醫療服務收費事關群眾切身利益。本案中,當事人自立項目收費、強迫患者接受不合理價格等行為,直接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擾亂了醫療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既懲戒了違法主體,也對全行業起到警示作用,有助于推動形成公平、透明、規范的醫療收費環境。
02
會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會昌縣某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6月3日,會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會昌縣某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4月25日,會昌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線索,反映會昌縣某摩托車行(以下稱“當事人”)存在非法改裝、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行為,并提供了相關改裝電動自行車照片證據。經查,當事人為提升銷量,在銷售電動車時向消費者承諾,協助辦理好公安交管部門上牌手續后,可根據消費者喜好對車輛進行改裝。2025年2月至3月期間,當事人對已售的4輛電動自行車實施了非法改裝行為,具體包括:將鞍座尺寸由出廠的330mm改為580mm;蓄電池型號容量由出廠的6-DZF-12ah鉛酸蓄電池(4組×12V)更換為6-DZF-22ah鉛酸蓄電池(5組至6組×12V),額定電壓由出廠的48V擴大為60V至72V;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由出廠的55kg增重至98kg-99kg不等;由出廠自帶腳踏裝置拆卸為無腳踏裝置;在鞍座兩翼加裝了包圍件及行李箱。經對比公安交管部門存檔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信息,當事人實際銷售的車輛與合格證標注參數嚴重不符,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會昌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查處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銷售行為,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該案既警示和震懾了整個行業,推動經營者守法合規經營,也體現出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的實效,為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公共安全提供了堅實保障。
03
于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贛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案
2025年9月4日,于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15日,于都縣市場監管局對贛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生產的“永固環保108建筑膠水”外包裝箱上標注“企業通過ISO140:2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及“企業通過了ISO9001:2009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但當事人無法提供任何材料證明其已取得上述兩項認證。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瓷磚膠、膩子粉、保溫砂漿等建筑材料的生產與銷售,自2021年起設廠生產。其銷售的“永固環保108建筑膠水”所使用的包裝紙箱系由于都縣某紙箱廠定制,共計9321個。截至檢查時,當事人共生產上述膠水9321箱,已銷售8499箱,現場查扣222箱,尚未使用的空紙箱600個。當事人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于都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嚴重誤導消費者,破壞市場公平競爭。本案的查處有效維護了認證管理的嚴肅性和市場秩序,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打擊虛假認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決心。
04
龍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龍南市某百貨零售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案
2025年8月6日,龍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龍南市某百貨零售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13日,龍南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教育部門移交的線索,對龍南市某百貨零售店(以下稱“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嚴格履行經營主體責任,于2025年5月底,先后三次向未成年人銷售RIO強爽伏特加、江小白果 立 方等酒類商品。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龍南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立足職能,嚴肅查處市場領域涉及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充分發揮以法為劍、以案為鑒的警示作用,切實凈化市場環境,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筑起堅實的法治屏障。
05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康區某煙花爆竹店銷售不合格爆竹案
2025年5月20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康區某煙花爆竹店銷售不合格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4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線索,反映南康區某煙花爆竹店(以下稱“當事人”)經營的精品大地紅(爆竹類)和25發飛天鼠(升空類)在流通領域市級監督抽查中,檢驗結論為引燃裝置的引燃時間不符合GB 10631-2013《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標準要求,產品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不合格精品大地紅(爆竹類)共購進1100掛、25發飛天鼠(升空類)(火箭)共購進36個,至案發時已全部售出。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煙花爆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銷售的爆竹引燃裝置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易造成燃放者點燃后無法及時撤離而炸傷,存在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對該違法行為的查處,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06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贛縣區某早餐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自制油條案
2025年8月28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縣區某早餐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自制油條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23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線索,反映贛縣區某早餐店(以下稱“當事人”)自制油條(加工日期:2025-04-20)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店內面積45平方米,工作人員兩人,店內銷售的油條均為自制,制作時未使用標準秤對原料進行定量,而是隨機取用硫酸鋁銨(俗稱 “明礬”)、碳酸氫鈉(俗稱 “小蘇打”)與碳酸氫銨,將三者加入水中攪拌均勻,該操作直接導致油條成品中鋁的殘留量偏高。原料溶液調配完成后,倒入油條專用小麥粉,充分攪拌形成面團,隨后靜置發酵約7至8小時,面團發酵完成后,按份分割并放入大豆油中油炸,最終制成油條對外銷售。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自制油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添加劑的超限量使用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如鋁攝入過量會沉積在肝臟、腎臟、大腦等部位,對骨骼和大腦造成損傷。本案的查處,防止了更多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也對其他食品經營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經營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確保食品安全。
07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母嬰生活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貝親奶嘴案
2025年9月12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母嬰生活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貝親奶嘴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13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群眾舉報,反映其在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母嬰生活館(以下稱“當事人”)處購買的貝親奶嘴,在使用時發現有異味、做工粗糙,經登陸貝親官網查詢該商品二維碼發現為假貨。2025年5月15日,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開展了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現庫存貝親奶嘴9盒(3L號、LL號、SS號各3盒),現場未能提供進貨來源。2025年6月18日,經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9盒貝親奶嘴為未經商標持有人授權或許可擅自生產或銷售的產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貝親奶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母嬰產品直接關系嬰幼兒健康安全。本案從源頭阻斷了侵權商品流入市場,切實保障了消費者權益,有力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營造了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
08
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大余縣某水廠安裝使用未經首次強制檢定生活用水表案
2025年8月6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大余縣某水廠安裝使用未經首次檢定的生活用水表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16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大余縣某水廠(以下稱“當事人”)在青龍鎮某街道負責安裝使用的居民生活用水表進行現場隨機抽查。經查,被抽查的15臺水表均僅有出廠合格證,無強制檢定標識,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相應的計量器具檢定證書。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在青龍鎮轄區累計安裝使用的698臺生活用水表,均未按規定進行首次強制檢定。當事人安裝使用未經首次檢定的生活用水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大余縣市場監管局遂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水表是民用貿易結算的重要計量器具。本案嚴肅查處了安裝使用未經檢定水表的違法行為,保障了居民用水計量的準確性和消費公平,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09
信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信豐縣某家電店經營強制性認證證書被注銷的燃氣灶案
2025年7月24日,信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信豐縣某家電店經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被注銷的燃氣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4日,信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信豐縣某家電店(以下稱“當事人”)開展燃氣灶具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核驗在售燃氣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時,發現3臺燃氣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已被注銷,且注銷時間早于產品生產日期。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從贛州經開區某廚衛電器商行購進上述燃氣灶3臺,銷售價格為110元/臺至220元/臺不等。上述產品對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已于2024年8月1日注銷。當事人經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被注銷的燃氣灶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信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燃氣灶具產品質量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銷售強制性認證證書被注銷燃氣灶具的行為,及時消除因產品不合格可能引發的燃氣泄漏、爆燃等安全風險,切實筑牢消費安全防線。案件查處既對違法經營者形成有力震懾,也警示廣大經營主體必須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責任,嚴禁銷售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有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推動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