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諸暨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戒指(星軌鈴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公司(本案請求人)是“戒指(星軌鈴蘭)”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并就相關設計辦理了作品登記。2025年1月17日,請求人向諸暨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責令諸暨某珠寶行(本案被請求人)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當日,諸暨市知識產權局依法立案,并根據《浙江省知識產權行政裁決簡易程序規定(試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1月20日,諸暨市知識產權局裁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日,諸暨市知識產權局會同諸暨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知識產權律師、行業協會專家等,就被請求人侵犯專利權、著作權等糾紛開展賠償金額調解。
1月22日,雙方當事人達成一攬子解決專利權、著作權等全部糾紛協議,被請求人同意給予一次性賠償。2月8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調解協議有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裁決簡易程序快處+‘楓橋式’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深度融合的實踐。通過“行政裁決定性、多元促調定額、司法確認定效”的三結合模式,快速有效一攬子解決專利權、著作權等糾紛,大幅壓減了維權周期,切實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舟山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送料機的輔送料機構”“一種送料機、送料系統及沖壓流水線”系列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舟山某公司(本案請求人)是“一種送料機的輔送料機構”“一種送料機、送料系統及沖壓流水線”兩件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2024年7月29日,請求人向舟山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責令舟山某機械有限公司(本案被請求人一)停止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8月1日,舟山市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立案。
9月2日,請求人請求追加被控侵權產品制造方寧波某公司(本案被請求人二)為被請求人。經審查,舟山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請求人一、被請求人二被控侵權產品相同、存在關聯生產經營行為,同樣涉及本案兩件專利,依法同意追加被請求人,并決定合并審理。9月9日,舟山市知識產權局委托寧波市知識產權局協助調查被請求人二的生產經營行為。
9月30日,經舟山市知識產權局調解,三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兩被請求人承諾停止相應侵權行為并給予賠償。11月11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調解協議有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知識產權部門并案處理的關聯主體貫穿生產、銷售多環節的專利侵權糾紛典型案例。知識產權部門通過跨區域協同調查,異地聯動取證,減輕了當事人訴累,降低了維權成本;同時,通過合并審理生產商和銷售商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了案件證據適用、認定標準和裁決結果的一致性,實現生產端、銷售端全鏈條保護,有效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三、臺州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容器”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澳大利亞某公司(本案請求人)是“容器”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2024年3月22日,請求人向臺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責令黃巖某公司(本案被請求人)停止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3月25日,臺州市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立案。
4月8日,被請求人提交了答辯意見書和涉案專利的審查檔案,稱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5月31日,臺州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口頭審理,對本案涉及的專利審查檔案內容、專利權保護范圍和技術特征爭議等進行調查、質證和比對,并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審理出具技術調查意見。期間,因案情復雜,臺州市知識產權局依法延長期限一個月。
7月1日,臺州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權行為成立,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知識產權部門處理的當事人利用專利審查檔案進行不侵權抗辯的典型案例。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知識產權部門參考專利審查檔案內容,并結合技術調查官意見,清晰界定了專利權保護范圍,全面查明案件所涉技術事實,為準確判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提供了堅實的技術支撐,確保了案件處理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四、永康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門板封邊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永康某公司(本案請求人)是“一種門板封邊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2025年5月26日,請求人向永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稱在第15屆中國(永康)國際門業博覽會上發現沈陽某公司(本案被請求人,系參展商)展出的設備涉嫌侵犯其專利權,請求責令被請求人停止許諾銷售的行為。
永康市知識產權局當日依法予以立案,同時聯合駐展的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金華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共同開展現場勘驗,對涉案展品進行技術特征比對并形成勘驗檢查筆錄。同時,聽取并記錄被請求人答辯意見。5月27日,永康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裁決,裁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不成立,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范例。針對展會知識產權糾紛突發性強、處理周期短、證據固定與認定難度大的特點,永康市局聯合駐展的省、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通過三級聯動機制整合技術專家資源,實現“當日受理、及時勘驗、即時鑒定、次日裁決”的高效處置流程,既精準匹配展會糾紛的即時性需求,又公平維護當事人權益,為知識產權部門處理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有益借鑒。
五、嘉善縣知識產權局處理“夾緊裝置、減速機及包含該減速機的電氣產品”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嘉興某公司(本案請求人)是“夾緊裝置、減速機及包含該減速機的電氣產品”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2022年11月7日,請求人向嘉善縣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責令嘉興某傳動公司(本案被請求人)停止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同日,嘉善縣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立案。
12月8日,因被請求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受理,嘉善縣知識產權局決定中止案件處理。2023年9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維持專利有效的審查決定。10月9日,嘉善縣知識產權局決定恢復案件處理。11月3日,嘉善縣知識產權局組織口頭審理。
2024年1月3日,嘉善縣知識產權局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且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侵權行為成立,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
典型意義
本案是專利權侵權糾紛中涉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典型案例。知識產權部門通過對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的深度剖析,結合復審決定、技術調查事實與法律判定標準,認定被請求人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有力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為涉復審無效與現有技術抗辯類型案件,提供了實踐參考。
六、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衢州某公司生產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基層舉報線索,發現某商場銷售的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美容美發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涉嫌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當月,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經查,上述產品系衢州某公司委托杭州某公司生產,產品外包裝標注有“國家發明專利202011XXXXXX.X”專利標識,然而該標識中的專利號的案件狀態為“駁回失效”,屬于未被授予專利權。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衢州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
8月30日,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衢州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與此同時,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調查中收集的長三角地區其他13家市場經營主體相關線索,包括1家生產廠家、3家包材生產廠家及9家經銷商,全部移送至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辦,均已全部依法處置。
典型意義
本案是美容美發行業涉知識產權合規經營的典型案例。市場監管部門從單一線索延伸至生產經營全鏈條,秉持 “打源頭、摧網絡、斷鏈條、追流向” 的辦案思路,為基層市場監管部門應對同類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為規范相關行業健康發展,守護知識產權秩序筑牢了堅實的監管防線。
七、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西湖龍井”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
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是“西湖龍井”注冊商標(第30類)的注冊人。2024年7月29日,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舉報,投訴杭州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銷售的啤酒商品上擅自使用“西湖龍井”字樣的標識。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七條之規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8月5日對杭州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調查。經查,2012年4月27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西湖龍井”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認定的侵權商品系礦泉水。本案中,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杭州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銷售的商品系啤酒,與礦泉水均為液態飲料,都是社會公眾日常消費的產品,根據《商標侵權判定標準》第十條,兩者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與“西湖龍井”注冊商標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范圍基本相同。同時,杭州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表示對“西湖龍井”商標馳名無異議。依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六條,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西湖龍井”馳名商標保護。2024年12月2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決定,責令文化傳播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并銷毀相關侵權產品標簽。
典型意義
馳名商標作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通過跨類保護維護馳名商標的知名度、聲譽和價值。本案中,“西湖龍井”注冊商標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后,商標注冊人再次請求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給予馳名商標保護。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首次保護記錄,確認其請求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注冊商標馳名無異議,直接給予該商標馳名商標保護,快速有效禁止了侵權行為,有效保護了商標注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
八、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惡意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是“雨塔”商標(第30類)的注冊人。2023年5月17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潘某某舉報,對浙江某酒業公司涉嫌侵犯潘某某“雨塔”注冊商標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浙江某酒業公司在潘某某注冊“雨塔”商標前已經受國外客戶委托,生產并出口標有相同標識的料酒,但未在國內申請商標注冊;潘某某未從事酒類經營,卻伙同從該酒業公司離職的徐某某共同惡意申請注冊該酒業公司已在先使用的商標并索賠,以謀取不正當利益。2024年4月30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認定潘某某屬于“基于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注冊該商標的行為”;同時,根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潘某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10月12日,該酒業公司針對該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25年3月31日,該涉案注冊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依法宣告無效。
典型意義
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并指控在先使用人侵權以謀取不正當利益,是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合法經營者經濟利益的惡意行為。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商標申請人注冊商標進行溯源核查,有效打擊了商標惡意注冊申請行為,有力維護了商標注冊秩序,營造了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生態。
九、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
迪桑特中國知識產權管理公司是“迪桑特”商標(第25類)的注冊人。2024年10月,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溫州某貿易公司銷售假冒“迪桑特”商標商品(鞋)的案件線索和相關證據材料。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核查認為,2023年4月至7月期間,溫州某貿易公司以直播帶貨的形式對外銷售假冒“迪桑特”商標的商品(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并根據2024年10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認定當事人相應違法經營額。2024年12月2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溫州某貿易公司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和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聚焦“直播帶貨”新業態跨區域侵權亂象,推動形成“刑事寬緩化處置+行政從嚴化追責”的執法導向,既落實“包容審慎”的司法理念,又堅守知識產權保護的底線;同時積極落實《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以違法所得與貨值并罰震懾違法者,為平衡新業態發展與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營造公平營商環境,提供了“行刑銜接證據轉化”“違法數額計算標準”等實踐參照。
十、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安吉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地理標志標識案
基本案情
安吉縣農業農村局茶葉站是“安吉白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第30類)的注冊人。2024年,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安吉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大量生產標有“安吉白茶”字樣的包裝盒。鑒于安吉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無法提供“安吉白茶”授權使用證明,涉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調查處理;并認定安吉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行為。2024年6月1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
典型意義
地理標志產品承載著特定地域的獨特自然因素與深厚人文因素,是當地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之一。本案的依法查處,有力維護了地理標志產品的口碑聲譽,夯實了地理標志富農的產業基礎,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保護地理標志、護航共同富裕的決心和擔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