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名稱:福建省玉華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及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案情經過:2024年11月14日,將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福建省玉華燃氣有限公司有關案件線索,經立案調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充裝非自有產權液化石油氣氣瓶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處罰依據及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城鎮燃氣安全關系千家萬戶,當事人對他人提供的非自有產權氣瓶進行液化石油氣充裝,暴露出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的缺失和法律觀念的淡薄。對來源不明、非自有權屬、安全性能難以評估的氣瓶進行充裝,一旦流入市場,可能危害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本案中,執法機構充分考慮案情性質、情節輕重、社會影響等各方面,對當事人予以從重處罰,體現執法力度;同時積極跟進案后整改工作,督促當事人落實特種設備安全責任,遵循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實施“陽光充裝”工程,指導合規經營,展現執法溫度。
二、案件名稱:福建省天華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鍋爐案
案情經過:2024年10月28日福建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對登記證使用單位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鍋爐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鍋爐水處理)不符合要求。該鍋爐實際使用單位為當事人福建省天華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1日三明市三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待鍋爐水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2024年12月10日對該鍋爐進行檢查,發現福建省天華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該鍋爐水處理檢驗合格報告繼續使用該鍋爐。
處罰依據:福建省天華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鍋爐水處理不符合要求的鍋爐,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0000元。
案件評析:本案處罰體現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中對預防性義務的嚴格遵循。鍋爐水處理是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關鍵環節,當事人未按技術規范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操作性義務,構成對公共安全潛在風險的漠視。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處以罰款并責令停用,既糾正了違法行為,也通過適度懲戒強化了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該案警示所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履行日常安全管理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凸顯了“預防為主、罰教結合”的執法理念。
三、案件名稱:三明廣隆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維保案
案件經過:2025年5月19日,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明溪縣雪峰鎮新大路1568號的明溪縣君臨祥郡小區的電梯維保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該小區電梯共有13臺,現場提供維保記錄13本,維保記錄均未填寫。經查,從2025年4月1日起該小區的電梯由三明廣隆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負責維保,4月1日、4月15日、4月30日、5月14日,維保人員對該小區進行維保且有提供電梯維保時的打卡照片及整改報告。因維保人員疏忽大意且沒有合規意識,導致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電梯維保記錄,使得該小區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均未填寫。6月6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案件評析:當事人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電梯維保,違反了《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2-2017)第七條維保單位進行電梯維保,應當進行記錄,維保記錄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規定。該類案件的查處為嚴格規范電梯維保行為向所有電梯維保單位敲響警鐘,通過加大電梯維保環節監管和處罰力度,全面提升維保質量。
四、案件名稱:寧化縣某賓館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案
案件經過:2025年3月25日,寧化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前往寧化縣翠江鎮某賓館檢查電梯使用情況,該賓館1臺電梯屬于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執法人員現場下達寧化縣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處罰依據:當事人使用經檢驗不合格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及時對不合格的電梯進行了整改,且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不合格電梯已檢驗合格,寧化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處罰款3萬元。
案件評析:電梯安全無小事,防患未然是關鍵。電梯已成為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礎設施,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質量,定期檢驗是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的基本保障。本案當事人使用經定期檢驗不合格的電梯,存在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嚴查使用檢驗不合格電梯等違法行為,進一步服務和保障民生,保障人民群眾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本案的查辦,既是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是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依規落實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的有力督促。
五、案件名稱:清流縣隆昌液化石油氣有限責任公司涉嫌未建立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案
案情經過:2024年1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清流縣龍昌液化石油氣有限責任公司清流龍城供應站的液化石油氣充裝情況實施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與該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清流縣龍昌液化石油氣有限責任公司充裝記錄進行比對,發現在檢查的12瓶液化石油氣瓶中有9瓶液化石油氣瓶(條形為:7233034760,7233034847,7233035734,7233034802,7233035339,7233034449,7233036835,7233002266,7233034392)無充裝記錄。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TA-15 一般情節“處7.4萬元以上14.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7.4萬元整。
案件評析:1.制度缺失是最大的安全隱患。本案揭示了一個深刻的問題:在許多安全生產事故中,并非企業沒有能力做好,而是缺乏將其固化為制度的意識。充裝前后檢查是氣瓶安全鏈條中最關鍵、最基礎的一環。該環節的缺失,意味著將不合格氣瓶投入市場的“第一道防線”完全失守,使得后續的運輸、儲存、使用環節都建立在巨大的風險之上。2.該供氣公司“憑充裝工經驗”的操作方式極具代表性,也極具危害性。人的經驗具有主觀性、不穩定性和不可追溯性。而安全技術規范和制度,是無數血的事故教訓總結而成的客觀標準。用主觀經驗替代客觀規程,是安全管理上的嚴重倒退。因此,企業必須清醒認識到,安全生產是法定責任,必須嚴格按照制度、規范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同時加強內部監督培訓,確保制度不折不扣地執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