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著力解決農村假冒偽劣食品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2025年,淮北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守護消費”鐵拳、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制售假冒偽劣肉制品專項整治、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環節專項治理等行動。現將部分執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家庭經營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7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李某家庭戶(以下稱當事人)經營的“鹵豬蹄膀”實施抽樣。經檢驗,“鹵豬蹄膀”檢驗項目“罌粟堿、嗎啡、那可丁”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2025年3月13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等有毒有害物質會對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打擊力度,對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嚴懲重處,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二、相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吃店以鴨肉串冒充牛肉串銷售案
2025年2月12日,相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依法對某小吃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用鴨肉串冒充牛肉串對外進行銷售。經查,當事人在其外賣平臺店鋪上架有“爆款牛肉風味小把串”產品,詳情頁主料:黃牛肉。當事人店內銷售的“爆款牛肉風味小把串”早期原材料為人工穿串鮮黃牛肉,因人工費用成本太高,當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從某干鮮店購進10袋精選小串系列,將原材料鮮牛肉替換成購買的精選小串系列的300支竹簽小肉串(主料:鴨肉、水、復合調味料等),貨值金額1980元,違法所得158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2025年5月19日,相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牛肉串是備受消費者喜愛和推崇的美食,部分商家為降低成本、獲取非法利益,使用鴨肉作為原材料,冒充牛肉,而鴨肉成本遠低于牛肉價格,在制售過程中經過調味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欺瞞消費者,從而侵害消費者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等行動,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絕不姑息,堅決查處。
三、濉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糕點店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1日,濉溪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糕點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出貨臺下方存放的蛋卷(海苔味)柜子門上標注“2025.7.15”字樣,柜內10盒蛋卷未加貼標簽,柜臺上銷售的9盒蛋卷標注生產日期為2025年7月20日。經查,該批次蛋卷實際生產日期為2025年5月29日,當事人將分裝后產品的標簽生產日期標注為銷售當日日期,截至案發時共銷售31盒,貨值金額555.8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相關規定,2025年9月18日,濉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采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方式讓食品“早產”,變相延長食品的保質期限,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既保障了消費者知情權,也警示食品經營者需嚴格落實標簽管理制度。
四、杜集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蔬果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和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5年4月17日,杜集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某蔬果超市經營的芒果實施抽檢。經檢驗,戊唑醇項目(計量單位mg/kg、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27)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第六十五條的相關規定,2025年8月6日,杜集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農藥殘留在食品中,會對人體健康產生長期潛在的危害。農產品經營者應當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加大抽檢頻次,嚴厲打擊食品中農藥殘留超標違法行為,督促市場主體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
五、相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烙饃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5月8日,相山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某烙饃店加工的烙饃(其他谷物粉類制成品)進行抽檢。經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實測值0.173克/公斤,標準指標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食品制售,類型是食品小作坊,已辦理營業執照和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5月8日,當事人在加工烙饃中非法添加脫氫乙酸鈉,共加工烙饃50公斤,全部售出,售價5元/公斤,貨值金額250元,違法所得2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2025年8月7日,相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實施,該標準烙饃(其他谷物粉類制成品)不得添加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堅決杜絕超范圍使用。
六、濉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百貨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0日,濉溪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顯示某百貨店經營的粉條經抽樣檢驗,莧菜紅、日落黃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莧菜紅標準指標不得使用,實測值0.00176g/kg,日落黃標準指標不得使用,實測值0.00218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未能提供該抽檢批次食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2025年9月3日,濉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存在食品安全風險,一直是群眾較為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也是市場監管部門監管的重點。市場監管部門將積極發揮抽檢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哨兵”作用,全鏈條打擊食品“兩超一非”違法行為,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