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3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貴州省消費者協會聯合公布2025年度貴州省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涵蓋二手車交易、計量違法、不正當競爭、價格違法、虛假宣傳、通信服務、藥品安全、美容服務和定制家居等民生消費領域。
案例一:銷售泡水車隱瞞實情 法院判決退一賠三
【案情簡介】2025年6月4日,消費者馬某某就買賣合同糾紛向六盤水市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馬某某訴稱,其于2024年7月29日在劉某某處花費108000元購買小型轎車一輛,購車時劉某某明確承諾該車為“無事故、無水泡、無火燒”的精品車。2025年3月,馬某某發現車輛存在異常故障。經專業機構檢測,確認案涉車輛為“泡水車”。馬某某認為劉某某故意隱瞞真實車況,構成欺詐,請求撤銷《售車協議》,退還購車款并支付三倍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某明知車輛為泡水車,卻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欺詐。2025年8月18日,盤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售車協議》;劉某某退還馬某某購車款102290元(注:購車款108000元扣除馬某某未實際使用的自行購買的保險費用5710元);劉某某向馬某某支付三倍賠償金306870元。劉某某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11月7日,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有力維護。
【案例評析】本案是二手車交易中經營者故意隱瞞重大車況、構成欺詐的典型案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钡谝话傥迨邨l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本案中,劉某某作為經營者,明知車輛為泡水車,卻故意隱瞞,作出“無事故、無水泡、無火燒”的虛假承諾,導致馬某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購車,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購車協議,劉某某退還購車款并支付三倍賠償,既有力懲治了欺詐行為,又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提示】二手車經營者應當恪守誠信原則,如實披露車輛的事故記錄、泡水情況、里程數等重大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消費者購買二手車時,應要求經營者將車況承諾寫入書面合同,留存相關憑證,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檢測。發現車輛與承諾不符,應及時通過投訴、訴訟等方式依法維權。
案例二:流動售煤缺斤少兩無證經營 依法查處規范市場秩序
【案情簡介】2025年11月18日,銅仁市石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石阡縣公安局本莊派出所線索通報,稱有經營者流動售賣原煤,使用的機械臺秤涉嫌存在計量問題。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核查,查實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駕駛輕型小貨車流動開展原煤銷售,先后兩次售煤均存在缺斤少兩違法行為。2025年10月20日,當事人以75元/100斤的價格售煤,結算稱重1200斤、收費900元,經復核實際僅900斤,短缺300斤;2025年11月18日,其再次以同價售煤,結算稱重1000斤、收費750元,經復核實際僅800斤,短缺200斤。另查實,當事人使用的機械臺秤無檢定合格印、合格證,不符合計量器具使用規范。石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和《貴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中,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原煤銷售,構成無照經營;同時,其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銷售商品且數量短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計量違法行為,依法應予并查并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薄顿F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為:(二)使用無檢定合格印、合格證或者超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偽造或者破壞計量檢定印、檢定證。”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違反登記管理和計量管理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既懲戒了違法行為,又維護了消費者權益,對經營者誠信經營具有警示作用。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提示】經營者應依法辦理經營資質,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確保交易公平,杜絕缺斤少兩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消費者購買大宗商品時,應注意復核計量結果,留存交易憑證,發現計量不實、短斤少兩等問題,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三:好評返現誘導消費 不正當競爭依法查處
【案情簡介】2025年2月20日,貴陽市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餐飲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為提升好評率,該店在網絡平臺提供餐飲外賣服務期間,以返現5元的方式利誘消費者作出五星好評。經查,涉及“好評返現”的訂單共計17單,返現金額合計85元。該行為構成以返現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是網絡餐飲服務中通過“好評返現”方式干預用戶評價的典型違法案件?!毒W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五)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做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
本案中,該餐飲店以“好評返現”方式利誘消費者作出指定好評,使部分消費者作出評價的目的并非基于真實消費體驗,而是為了獲取返現紅包。該行為人為干預用戶評價,制造虛假好評,誤導后續消費者對店鋪商品質量的判斷,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查處該案,既制止了違法行為,也對網絡餐飲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起到了警示作用。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提示】網絡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靠真實商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贏得用戶好評,不得以返現等方式干預用戶評價。消費者在面對“好評返現”等誘導行為時,應基于真實消費體驗做出客觀評價,不參與虛假好評,發現違法經營線索,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案例四:按條標價未分規格 誤導消費違規受處
【案情簡介】2025年11月,安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某景區內餐館就餐時,點了菜單標價128元/條的凱里酸湯魚,現場選魚加工后,發現上桌的魚與所選規格大小明顯不符,認為餐館計價方式不合理,協商無果后請求幫助。接訴后,執法人員赴現場核查,該餐館菜單標注“凱里酸湯魚128元/條”,但魚池內同品類魚大小不一、無規格區分,該標價方式易引發消費者誤解,涉嫌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餐館整改,取消按條標價方式,改為按克重明碼標價,并現場開展普法教育。經調解,餐館經營者當場全額退還消費者128元餐費,消費者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本案中,餐館以“條”為計價單位標價,但未明確對應魚的規格等級,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價值產生誤解,構成明碼標價不規范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等有關情況?!痹摬宛^雖注明了品名、計價單位和價格,但未注明規格等級,未能完整履行明碼標價義務,使消費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作出消費決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快速處置,既有效化解了消費糾紛,也對景區餐飲經營者規范標價行為形成警示。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提示】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明碼標價規定,標價內容應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對同品類不同規格的商品應作區分標注,避免因標價方式不當引發消費糾紛。消費者點餐時注意核對商品規格、計價單位等信息,遇標價不規范或計價方式不透明等情況,可留存菜單照片、付款憑證等證據,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五:美容體驗隱瞞附加收費引糾紛 依法調解化矛盾
【案情簡介】2025年10月22日,遵義市消費者協會接到消費者陳女士投訴,稱其在當地某美容店接受減肥體驗服務時,遭遇商家隱瞞附加收費,自身知情權與選擇權受侵害,要求退貨退款遭拒。經查,10月16日,陳女士看到該美容店“68元體驗2天瘦3—5斤”的廣告后到店體驗,在接受理療時,工作人員向其推薦配套針劑,僅稱配合使用效果更好,未告知該產品需另行收費。理療結束后,商家以產品已拆封、影響二次銷售為由,要求陳女士支付額外費用899元,陳女士被迫付款后投訴。商家廣告未明確體驗項目有附加費用,服務中未事先告知收費標準。12月16日,經消協現場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商家承認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退還陳女士600元;陳女士承擔體驗費68元及產品折舊費231元。
【案例評析】本案是美容服務中經營者隱瞞附加收費、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典型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商家刻意隱瞞產品附加收費信息,導致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完成消費,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次調解于法有據、公平合理,高效化解消費糾紛,同時對美容行業體驗式營銷亂象形成明確警示。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提示】美容服務經營者開展體驗式營銷時,應全面、如實告知消費者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所有附加費用。消費者接受美容服務時,應提前核實全部收費詳情,遇強制推銷、隱瞞收費等侵權行為,及時留存相關憑證,向消協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六:轉供水電擅自加價亂收費 依法整改警示行業
【案情簡介】2025年8月,貴陽市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水電氣專項整治行動中,查處某發展有限公司存在轉供水電價格違法行為。作為農貿市場轉供電、轉供水主體,該公司于2019年4月至2025年3月未按政府定價向終端商戶據實結算水電費,擅自提高水電單價,并以線路損耗名義在政府定價外加收費用,違法所得水費20501.78元、電費100118.82元,合計120620.6元。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在規定時限內將多收費用全額退還商戶。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系典型的民生領域轉供水電違規加價違法案件。當事人的涉案違法行為直接侵害農貿市場內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民生領域正常價格秩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钡谌艞l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碑斒氯宋磭栏駡绦姓▋r,擅自提高水電單價向終端用戶多收水費的行為,已違反上述規定。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的規定,當事人以線路損耗為名,在政府定價之外向終端用戶加收電費的行為,已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案件辦理中,監管部門不僅查明違法事實,更將重點放在挽回商戶經濟損失上,督促當事人全額清退多收價款,彰顯了執法為民的理念,也對轄區其他轉供水電主體形成有力震懾。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提示】水電氣價格關乎終端消費者的切身利益,轉供水電主體應嚴格恪守價格法律法規,執行政府定價標準,據實結算水電費用,不得擅自加價或變相亂收費。商戶若遇轉供水電亂加價行為,應妥善留存繳費憑證、收費明細等證據,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共同守護公平有序的民生消費環境。
案例七:流量提醒延遲未盡義務 侵害知情權依法調解
【案情簡介】2025年10月,通信管理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稱其對2025年1月至9月產生的190余元流量超套費用不予認可,質疑通信企業未履行流量超套及時提醒義務。接訴后,執法人員進行核查,調取消費者流量使用明細、套餐額度及企業提醒記錄,確認費用確為超套產生,企業雖通過短信、語音電話等方式發送超套提醒,卻存在明顯延遲,導致消費者未能及時采取暫停使用、疊加流量包等止損措施。經調解,執法人員向經營者宣講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規定,指出其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經營者同意向消費者補償通話費用,并承諾立即優化流量提醒系統。消費者接受調解方案,雙方達成和解。
【案例評析】本案是通信服務中因流量提醒延遲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典型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蓖ㄐ牌髽I作為服務提供者,負有及時、準確告知消費者流量使用情況的法定義務。
在流量提醒方面,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電信服務用戶消費提醒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對電信用戶套餐內語音通信、短信、多媒體信息和互聯網上網服務,實際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通過短信、語音、頁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戶本計費周期內該業務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實際使用量達到套餐限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及時通知用戶,并告知用戶超出套餐外繼續使用該業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查詢方式?!?/p>
本案中,通信企業雖無違規計費行為,但其流量超套提醒存在延遲,未能及時告知消費者流量使用狀態,導致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額外費用,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引發本次糾紛的核心原因。經通信管理部門調解,企業補償消費者損失并主動整改系統,既為消費者挽回了經濟損失,也督促通信企業完善提醒機制、規范服務行為。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提示】通信企業應當嚴格落實流量提醒規定,在用戶套餐使用流量接近限量及達到限量時及時告知,保障消費者對資費使用情況的知情權。消費者辦理通信套餐時應仔細核對資費標準,留意流量使用提醒信息,遇計費異?;蛱嵝蜒舆t等情況,及時留存短信記錄、賬單截圖等憑證,向通信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八:無證網絡銷售禁售藥品 違法經營依法嚴懲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17日,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對轄區內某公司涉嫌無證經營藥品行為開展核查,該公司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通過微信小程序銷售消痔靈注射液,違法所得16745元。該藥品屬于注射劑,系國家藥監局發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第一版)》中明確禁止網絡銷售的品類。2025年1月,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是藥品領域無證經營且通過網絡銷售禁售藥品的典型違法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根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具體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的規定,消痔靈注射液作為注射劑,已被列入國家藥監局發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第一版)》名錄,禁止通過網絡銷售。
本案中,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擅自銷售藥品,且所售藥品屬于禁止網絡銷售的品類,其行為同時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分別構成無證經營藥品、網絡銷售禁售藥品兩個違法行為。對消費者用藥安全構成嚴重隱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既嚴厲打擊了網絡藥品經營亂象,也對藥品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形成有力警示。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提示】藥品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取得經營許可,不得通過網絡銷售禁售藥品。消費者購買藥品應選擇正規藥店或醫療機構,不輕信網絡上的非法藥品銷售信息,留存購藥憑證,發現無證經營或銷售禁售藥品等違法行為,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共同守護用藥安全。
案例九:普通月子餐宣稱醫療功效 虛假宣傳依法受罰
【案情簡介】2025年4月8日,貴陽市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臺舉報線索,反映某公司在其網絡平臺店鋪內對銷售的普通月子餐違規宣稱醫療功效。隨即執法人員趕赴現場核查,該公司在月子餐宣傳頁面標注產品具有“排凈惡露、愈合傷口、消腫化瘀、促進乳汁分泌、修復組織、調理臟器”等功效,同時宣傳餐食“將食材和中藥進行合理搭配”,但該公司未采購藥食同源中藥材,所售月子餐均為普通食品,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中,當事人將普通食品包裝成具有所宣傳功效的月子餐,并通過網絡平臺對外宣傳,其行為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钡诙藯l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碑斒氯藢ζ胀ㄔ伦硬托Q“將食材和中藥進行合理搭配”,但實際并未使用任何中藥材,屬于對商品成分作虛假表述,與實際情況不符,足以誤導消費者對商品屬性的認知,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月子餐面向產后特殊消費群體,產婦對營養和健康信息高度敏感,虛假宣傳極易誤導消費決策,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本案的查處,有力打擊食品領域虛假宣傳亂象,對餐飲服務經營者規范廣告宣傳形成有力警示。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提示】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廣告法律法規,普通食品廣告嚴禁使用醫療用語、宣稱疾病治療功能,不得對食品成分作虛假表述。消費者選購月子餐等食品時,應警惕各類醫療功效營銷話術,核實宣傳內容是否屬實,留存宣傳截圖及交易憑證,遇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十:定制家居貨不對板侵害權益 依法調解促賠付化解矛
【案情簡介】2025年12月3日,遵義市正安縣消費者協會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個體經營者黎某的門店定制櫥柜柜體及臺面,雙方約定板材厚度為20毫米,總費用4767元,安裝驗收時發現柜體實際厚度僅18毫米,與約定不符,要求賠償遭商家以“行業慣例”為由拒絕。經查,消費者于2025年11月18日與黎某達成協議,明確約定柜體板材厚度20毫米,消費者預付定金3000元。安裝完成后,消費者驗收發現柜體實際厚度僅18毫米,與約定標準不符,黎某以“20毫米原材料經雙面拋光后成品為18毫米是行業普遍做法”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12月9日,正安縣消費者協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向經營者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黎某承認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向消費者補償厚度差價,雙方對調解結果均無異議。
【案例評析】本案是定制家居服務中經營者未按約定交付產品、并以所謂“行業慣例”規避合同義務的典型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本案中,商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了產品核心規格,卻交付不符合約定標準的柜體,未如實告知成品與約定規格可能存在的差異,且在消費者提出異議后以“行業慣例”為由推卸責任。經營者單方掌握的所謂“行業慣例”,為經事先明示告知,不能成為免除合同義務的正當理由。其行為已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求償權。正安縣消費者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組織調解,促成商家補償差價,高效化解了消費糾紛,同時對定制家居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形成警示。
【貴州省消費者協會提示】定制家居經營者應恪守誠信經營底線,全面如實告知消費者產品規格、材質等核心信息,嚴格按約定交付產品,不得以“行業慣例”等未經明示的理由規避合同義務。消費者定制家居產品時,應將材質、規格等核心約定以書面形式留存,驗收時仔細核對產品參數,遇貨不對板等侵權行為,及時留存憑證向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