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2026“守護消費” 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一、黃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馮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案
2026年4月7日,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馮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6年2月4日,黃石市市場監管局在排查“幽靈外賣”線索時,發現當事人與葉某合伙在某平臺經營多家店鋪,其平臺公示的信息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經核查,其中有4家網店公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無法查詢到許可發證信息,涉嫌偽造。執法人員立即將線索通報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訊問,當事人對偽造小餐飲經營許可證件的事實供認不諱。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且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涉嫌犯罪。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黃石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二、潛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管理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許可證進行審查案
2026年6月16日,潛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1日,潛江市市場監管局在對當事人經營平臺進行線上巡查時,發現入駐商戶“某鐵鍋炒飯”未在主頁面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經查,當事人平臺內商戶“潛江市某小吃店”于2026年3月1日開始在平臺上開展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當事人未對該商戶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即允許其入網經營。至2026年4月2日案發下架,該商戶在未公示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平臺內交易額為1108.18元,當事人實際獲利110.03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潛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武漢市洪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文化有限公司經營違背公序良俗的服務及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6年1月26日,武漢市洪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文化有限公司經營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務及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10月13日,洪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央視財經報道線索,對當事人在淘 寶平臺開設的“泊伊芬教育旗艦店”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自2025年5月11日起,以論文輔導為掩護,實際通過該網店提供學術論文代寫服務,并發布“嚴格保密”“與學校查重結果一致”等宣傳內容,吸引有代寫需求的個人消費。截至案發,成交訂單共計579條,經營額477628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洪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咸寧市赤壁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母嬰用品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6年4月30日,咸寧市赤壁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母嬰用品店銷售鈣鐵鋅營養包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1月12日,赤壁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拼 多 多平臺開設店鋪,銷售“寶寶樹嬰幼兒童1-9歲+分齡維生素DHA鈣鐵鋅營養包”產品,在產品銷售頁面廣告宣傳中,使用“清除自由基,改善視疲勞”等用語,宣稱該產品具有改善視疲勞功效。經查,上述產品為普通食品,且當事人不能提供所售產品具備改善視疲勞功效的證明文件。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赤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武漢市江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6年2月6日,武漢市江夏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對其商品作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12日,江夏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函,對當事人租用倉庫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大量標稱“太歲母液”的液體產品及宣傳牌,宣傳內容涉及預防、調理失眠、高血壓、冠心病、婦科炎癥等疾病功能。經查,當事人在“太歲母液”容器上虛構“整缸定制”及客戶姓名、地址等信息,并在經營場所通過宣傳牌和視頻宣稱該產品具有治療生殖系統、消化系統、神經系統等疾病的功效,且未能提供任何科學依據或合法證明。2020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間,當事人向客戶銷售涉案產品金額共計1387533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系初次違法,但涉案產品銷售金額較大,江夏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黃岡市浠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擅自使用“中糧”名稱實施混淆行為案
2026年5月19日,黃岡市浠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超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名稱、實施混淆行為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1月22日,浠水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消費者舉報,稱當事人售賣的豬肉、牛肉、羊肉懸掛“中糧”品牌標識,但部分肉類并非中糧產品,涉嫌虛假宣傳。次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超市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其鮮肉銷售區擺放有“中糧排骨”“中糧牛肉”“S中糧羊排”等含有“中糧”字樣的價格公示牌。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豬肉確系中糧家佳康(湖北)有限公司生產,但所售牛肉來源于武漢某牛肉加工有限公司,羊肉來源于河南某公司,均與“中糧”品牌無關。為提升銷量,當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自行設計制作上述價格公示牌并投入使用,上述涉案牛羊肉經營總額共計13146.06元。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對涉案價格公示牌及微信公眾號相關內容進行了下架整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浠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孝感市漢川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體驗食品店對其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6年5月22日,孝感市漢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體驗食品店對特殊膳食食品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3月11日,漢川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當事人以免費體驗吸引老年人進行銷售,宣傳中暗示膳食食品可以治療相關疾病。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利用PPT講解和播放視頻的方式向老年人進行宣傳,暗示所銷售的特殊膳食食品“白蛋白肽”可以治療腦梗、冠心病、中風后遺癥等多種疾病,并宣稱該產品可有效改善血液環境、防止血栓形成、穩定血壓等,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傳的相關依據。涉案“白蛋白肽”產品類別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運動營養食品),適宜人群僅為中、高強度或長時間運動后恢復的人群,并不具有疾病治療功能。當事人銷售涉案商品金額約1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漢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隨州市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對保健食品作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6年6月8日,隨州市隨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對其銷售的保健食品作虛假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3月19日,隨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保健食品領域虛假宣傳專項治理工作部署,依法對當事人租賃的會銷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1名講師正在向28名老年人宣傳講授“雷允上1734補固神氣精血方”產品,電子大屏幕上顯示該產品“古今抗衰第一,有極高的藥用價值和保健功效,能夠預防和調理多種疾病”等內容,會場還擺放有相關宣傳海報。經查,當事人于2026年3月13日購進補固神氣精血方、Speakin?胖大海糖、五指毛桃薏仁茶、同源谷草粉方便食品、野山參粉及五行合香珠等6種商品,以會銷方式按組合套餐(1980元/套)向老年人銷售。宣傳中使用了“古今抗衰第一”“預防和調理多種疾病”等無合法依據的內容,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至案發時,上述商品尚未售出,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隨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熟食店使用未經檢定及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6年3月27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熟食店使用未經檢定及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11月13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移交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無計量器具封簽、無年檢標識。經檢定,該涉案電子計價秤檢定結論為Ⅲ級不合格,當事人對檢定結果無異議。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以及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十堰市竹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批零店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6年5月26日,十堰市竹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批零店使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3月31日,竹溪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專項整治工作要求,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銷售散裝食品稱重結算過程中,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未見檢定合格印、證標志,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檢定合格證明材料。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該計量器具。4月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責令改正回訪檢查,發現該電子計價秤仍處于通電使用狀態,當事人仍無法提供檢定合格證明材料。經查,該計量器具屬于《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規定的用于貿易結算的非自動衡器,應當按規定進行強制檢定,當事人自2026年1月購進后一直使用,期間未申請檢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竹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及《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執法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