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贛州市發布第一批2026“守護消費”鐵拳行動暨市場流通領域亂象典型案例
2026年以來,贛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盯消費領域痛點難點和突出問題,筑牢堅守“服務民生、護航消費”核心職責。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侵權假冒、消費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各類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亂象,全力營造安全、公平、放心的市場消費環境,嚴肅查處了一批社會影響大、示范震懾作用強的典型案件,現向社會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朱某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日用品案
2026年6月,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朱某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日用品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了移送公安部門的決定。
根據舉報線索,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朱某某(以下稱“當事人”)在電商平臺涉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開展了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印有絲婷、雅蜜、麗齒健、安利優生活4個注冊商標共28款的日用品,合計6672件。檢查過程中,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供貨商資質、產品合格證明、商標授權使用證明等合法有效材料。經商標權利人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現場查獲的雅蜜水潤沐浴露(1L)、雅蜜滋潤沐浴乳(400ml)共2款產品實物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其余26款產品批號不存在,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侵權產品,涉案違法經營額共計46.25萬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5號)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金額較大,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本案是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舉報后迅速核查,依法查辦并移送涉嫌商標侵權刑事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有力斬斷了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電商平臺售假的違法犯罪鏈條,有效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消費者健康安全。本案中,執法部門嚴格落實行刑銜接相關規定,對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充分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領域違法犯罪、凈化網絡消費市場環境的決心,對各類電商平臺售假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對提升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案例二:瑞金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瑞金市某保健服務店對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6年6月,瑞金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瑞金市某保健服務店對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接群眾舉報反映,瑞金市某保健服務店(以下稱“當事人”)有虛假宣傳行為并誤導老年消費者購買,瑞金市市場監管局立即依法對被舉報商家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以免費試用SRKJ能量儀、蓋章打卡、贈送小禮品等方式吸引老年消費者前往其經營場所,其經營的太愛肽?牦牛多髓牡蠣復合肽特殊膳食和SRKJ能量儀宣稱可對高血壓、高血糖、糖尿病、靜脈曲張、動脈硬化、支氣管炎、失眠、便秘、坐骨神經痛、骨質增生、肩周炎、關節炎、頸椎病等有療效。太愛肽?牦牛多髓牡蠣復合肽特殊膳食為普通食品,SRKJ能量儀為普通電子產品,這兩種產品均不具備當事人所宣傳的功效、療效,當事人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瑞金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涉老虛假宣傳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問題之一,不法商家把普通食品、普通電子產品吹噓成治療各種疾病的“神器”,不僅使老年人錢財受損,更有可能延誤他們接受正規治療的時機。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打擊涉老虛假宣傳行為,對“坑老”違法經營行為形成強大震懾,杜絕涉老套路營銷蔓延,凈化了銀發經濟生態,守護了老年人健康與財產安全。
案例三: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黃某某在銷售微生物菌劑過程中虛假宣傳案
2026年6月,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黃某某在銷售微生物菌劑過程中虛假宣傳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贛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接贛縣區公安部門線索反映,位于贛縣區大田鄉有流動商販將微生物菌劑產品,故意虛假宣傳冒充復合肥、水稻肥,向當地農戶兜售,誤導農戶購買使用。在公安機關的有力配合下,執法人員會同農業執法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發現廣西人黃某某(以下稱“當事人”)駕駛五菱輕型廂式貨車在贛縣區范圍內售賣微生物菌劑(適用于菜園、果園土壤的基礎肥料),卻用揚聲器循環播放音頻“賣肥料,高效復合肥,水稻肥,廠家直銷,價格優惠”,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虛假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查明,執法人員會同農業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在其駕駛的五菱輕型廂式貨車貨箱內僅發現4包“全城熱戀16-17-18”微生物菌劑(包裝標注執行標準為GB20287-2006《微生物菌劑》)產品,適用作物“小白菜”。同時,還發現當事人駕駛的五菱輕型廂式貨車車廂右側底部有一紅色擴音器,正循環播放“賣肥料,高效復合肥料,水稻肥,廠家直銷,價格優惠”等內容。當事人現場陳述其僅有上述微生物菌劑一種產品銷售,從未銷售過音頻中所稱供水稻使用的復合肥產品(執行標準GB/T15063-2020《復合肥料》產品)。經贛州市農業農村局抽樣檢測,當事人流動售賣的產品符合GB20287-2006《微生物菌劑》產品標準。經市場詢價,當事人流動售賣的微生物菌劑價格明顯高于同類農用菌劑產品的市場銷售價,且明顯低于51%(氮磷鉀)復合肥的市場銷售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年修訂)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本案產品事關農業生產,當事人虛假宣傳行為易誤導不特定農村消費者,具有民生屬性,該案的查辦有力打擊了農業農資領域的不法行為,對規范農村市場起到了警示震懾作用,保障區域糧食生產安全。
案例四:石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賴某某銷售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案
2026年7月,石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賴某某銷售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石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市場巡查時發現賴某某(以下稱“當事人”)店內商品銷售區有2袋不同規格的“獵夾”(直徑13.5厘米118個、直徑9厘米159個),執法人員依法予以扣押。經查,上述獵夾從外地購進,因當事人無法提供完整進銷記錄,僅能查明直徑9厘米獵夾已售241個,直徑13.5厘米獵夾進銷數量不明,認定違法貨值1272元,違法所得192.8元。當事人銷售的獵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其銷售行為違反了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石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獵夾等禁用獵捕工具的非法銷售,是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鏈條中的重要環節。此類銷售行為雖未直接造成野生動物傷亡,卻向不法狩獵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對野生動物資源及公共安全存在重大潛在隱患。本案的查處重拳打擊了市場內違法售賣禁用獵捕工具行為,從源頭阻斷了非法獵捕工具流通渠道,同時警示經營者嚴守法律紅線,杜絕為非法捕獵提供便利,增強全社會野生動物保護與生態安全保障意識。
案例五:信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信豐縣古陂鎮某煙花爆竹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煙花的行為案
2026年2月,信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信豐縣古陂鎮某煙花爆竹店銷售過期失效煙花爆竹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信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信豐縣古陂鎮某煙花爆竹店(以下稱“當事人”)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專項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店經營場所貨架上,現場核查發現“魅力花籃”城市煙花、虎虎生財、嫦娥奔月等共計13個批次的煙花爆竹產品均已超過保質期限,當事人仍對外陳列待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查,當事人所持合法營業執照,主營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業務。涉案13個批次過期煙花爆竹,分別于2022年3月16日、2023年9月22日、2024年9月12日分三次從信豐諾友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購進,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共計3490元。因當事人未依法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無法核查過期煙花爆竹的具體銷售數量,本案違法所得無法核算認定。當事人銷售已過期煙花爆竹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屬于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信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本案是煙花爆竹流通領域過期產品違規銷售的典型案件,精準擊破了轄區煙花經營領域重進貨合規、輕日常管護的監管盲區,扭轉了部分經營者“產品未受潮即可銷售”的僥幸經營誤區。該案的查處,明確了煙花爆竹“超期即不合格、超期即禁售”的法律底線,將安全監管關口從非法產品整治前移至合法產品全生命周期監管,有效防范過期高危產品流入市場引發的安全事故。
案例六: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康區某奶茶店經營混有異物的奶茶案
2026年7月,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康區某奶茶店未按規定設置三防設施及經營混有異物奶茶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贛州市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贛州市南康區東山街道某奶茶店(以下稱“當事人”),通過網絡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未按規定設置三防設施,另查實,舉報人通過京 東外賣平臺在當事人處購買的奶茶2杯,其中1杯在未開封飲用狀態下即通過透明杯體發現奶茶內混有異物果蠅飛蟲,當事人對此供認不諱。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七)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設置三防設施及經營混有異物奶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本案聚焦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突出問題,依法查處網絡餐飲經營存在的違法行為,既以剛性執法明確了網絡餐飲絕非監管“盲區”、食品安全紅線不容觸碰,彰顯了對危害群眾飲食安全行為“零容忍”的鮮明態度;又通過案件查處向全行業敲響警鐘,督促網絡餐飲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經營場所衛生管理、食品加工制作及出餐管控全流程,切實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案例七:會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會昌縣某廚具店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6年1月,會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會昌縣某廚具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產品的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經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工業產品檢驗檢測院抽樣檢驗,會昌縣某廚具店(以下稱“當事人”)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產品判定為不合格。會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并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現場發現不合格批次家用燃氣灶具產品備檢樣(1臺)進行了扣押。經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家用燃氣灶具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會昌縣市場監管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嚴格落實國家相關標準與要求,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以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本案中,當事人銷售的燃氣灶具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屬于典型的違法經營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了嚴厲打擊,助推規范燃氣灶具行業經營秩序,全力筑牢安全防線、營造安全穩定、和諧有序的市場與社會環境。
案例八: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6年5月,大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行政處罰。
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廠房內有3臺蒸汽發生器(2臺正在使用,1臺未在使用),銘牌顯示設計水容積為29L,贛州市特種設備檢驗中心測算,排水量約為91L,存在大容小標問題,且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3臺蒸汽發生器的檢驗合格證明。同時,當事人廠內正在使用的1臺廠內機動車輛,無法提供檢驗報告。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特種設備作為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法定監管對象,其使用登記、定期檢驗及日常運行管理均須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本案中涉事單位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被依法查處,既是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特種設備違法行為、嚴守安全生產紅線的直接體現,也為各類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再次劃清了法律紅線。
案例九: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案
2026年5月,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接南康區市場監管局案源線索,反映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管理的小區有電梯超期運行。2026年3月11日,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執法人員聯合南康區市場監管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管理的小區的電梯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實,該小區的電梯管理和使用單位是當事人,產品編號分別為ZT2100009803、ZT2100009804的兩臺電梯監督檢驗報告日期均是2025年1月,報告已失效,但上述兩臺電梯在未取得有效定期檢驗報告的情況下仍一直在開啟使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電梯安全無小事,責任落實是關鍵。物業公司作為小區電梯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必須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法定義務,建立健全電梯定期檢驗、日常維保、安全巡查全流程管理制度,提前規劃檢驗申報工作,堅決杜絕超期未檢、違規使用等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漠視、忽視電梯安全隱患。
案例十: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大余縣某副食商行銷售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6年6月,大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大余縣某副食商行銷售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授權委托的工作人員開展侵權假冒商品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副食商行(以下稱“當事人”)店內存放有標示為“牛欄山陳釀酒”的白酒43瓶,經酒廠授權辨認,上述牛欄山陳釀酒屬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并出具了鑒定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商標作為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是企業形象和信譽的集中表現。依法懲治商標侵權違法行為,有利于全面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此案的依法查處,打擊了不法經營者的售假行為,保護了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