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年,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突出問題,強化精準打擊、社會共治,擴大參與度,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開展了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現公布第一批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一、山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電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12月,山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山南市公安局移交線索,組織執法人員對某電商經營主體開展檢查,現場扣押瘦身壓片糖果一批。經委托公安部門送檢,產品非法添加芐氟噻嗪、氫氯噻嗪等物質。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減肥產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山南市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至山南市公安局偵辦
本案警示:網絡銷售食品并非法外之地,經營主體切勿售賣非法添加西藥的瘦身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違法將追究刑事責任。
二、昌都市類烏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面館經營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食品案
2026年4月,昌都市類烏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餐飲經營者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某面館后廚環境衛生臟亂差、食材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餐具未消殺多項隱患,該門店此前曾因同類衛生問題被列入餐飲黑榜整改。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食品存在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違反了《西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西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類烏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案食材、并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警示:餐飲經營主體要壓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控食材品質、規范后廚管理,保障群眾飲食安全。
三、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某飲料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5年11月,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根據12315平臺舉報,消費者在某網絡平臺購買的由西藏某飲料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植物草本飲料”配料中添加的“紅景天”不屬于食品。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在飲料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警示:紅景天等非食品原料禁止添加至飲品、食品中,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責令整改、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食品生產企業投產前務必核查原料合規目錄,嚴控配料添加環節。
四、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蛋糕店使用過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5月,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監督檢查時,發現某蛋糕店加工區域存放防潮糖粉等16個品種的過期食品原料,存在使用過期原料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存放過期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西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等規定,依據《西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過期食品原料,并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警示:過期食品原料極易滋生有害微生物,嚴禁存放、使用過期原料加工食品,市場監管部門一經查實將沒收全部過期原料并處罰款,經營主體須建立原料臺賬,定期清理過期原料,嚴守食品加工安全底線。
五、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校園周邊某零食店銷售過期食品案
2026年3月,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校園食品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對零食經營店現場核查,查貨18個品種過期零食。經立案調查,當事人未落實進貨查驗、臨期食品清理、日常自查制度,將過期食品陳列售賣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過期食品、并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警示:食品經營主體,銷售食品要嚴格落實自查制度,嚴禁售賣過期食品。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將沒收過期商品并從重處罰。經營主體需定期排查臨期、過期食品,守護消費者飲食健康。
六、林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生鮮超市經營腐敗變質、感官異常食品和標簽標識不全食品案
2025年11月,林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巴宜區某生鮮超市銷售發霉蔬菜水果”線索。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經營腐敗變質山藥、感官異常土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經營標簽標識不全雞精、酥肉、薯條、扇貝、魚片、粽子、玉米粒等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林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警示:食品經營主體務必及時清查生鮮,及時下架變質果蔬;嚴格查驗預包裝食品完整標簽。銷售變質、標簽不合規食品,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處罰。
七、拉薩市林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蛋糕店銷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案
2025年12月,林周縣市場監管局開展農村假冒偽劣專項檢查時,在位于林周縣某蛋糕店操作間內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經立案調查,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并處以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警示:食品經營主體務必定期清查食品添加劑,嚴禁使用過期添加劑加工食品,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并處罰款,相關違法信息公開曝光。
八、日喀則市昂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小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容器案
2026年4月,日喀則市昂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開展“珠峰領航,市監護航”農牧區食品藥品安全“四下基層”專項整治行動,在對某小學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校食堂操作間內存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容器,并在此容器內盛放清茶。經立案調查,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日喀則昂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產品,并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警示:食品經營主體嚴禁使用非食品專用容器盛裝食品,違規使用者市場監管部門將沒收不合格容器并處以罰款。集中用餐單位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防食品安全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