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省級發證需要注銷原國家級證書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許可中心〔200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36號關于下放第一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發證的產品的公告》、《關于印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規范〉的通知》(國質檢監[2006]413號)、《關于省級發證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許可中心[2006]81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自省級發證之日起,企業證書如有變更(包括遷址、增項、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遺失補領等),不再上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但其原國家級證書應該予以注銷。由提出變更證書的企業所在地省局收回該企業原國家級證書,上交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并上報《省級發證注銷原國家級證書明細表》(見附表),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發文予以注銷。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表:省級發證注銷原國家級證書明細表
填報單位(蓋章): |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
注:1、“注銷原因”欄填寫遷址、增項、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遺失補領及其他。
2、“備注”欄若沒有填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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