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貨啦啦”非彼“貨拉拉”
有關人士建議加快完善打擊“傍名牌”行為法律法規
□ 本報記者 張文禮
“明明在平臺上下了單,直到第二天都沒有人聯系自己,想要退款時卻被告知要收取5元的違約金。”這是近日北京市消費者陳先生在“貨啦啦”平臺上的遭遇。
沒有接單卻被扣款,陳先生覺得難以接受。隨后,陳先生向“貨拉拉”平臺投訴,卻被告知此“貨啦啦”平臺并非陳先生原本想要下單的“貨拉拉”平臺。最終,陳先生也沒能要回自己的5元扣款。“沒想到平臺居然還有‘盜版’!”陳先生吐槽稱。
針對陳先生的反映,記者詳細了解后發現,陳先生下單的“貨啦啦”平臺,其運營方為西安貨啦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貨啦啦”),官方網站為“www.huaolala.com”,其小程序下方顯示“悠悠跑腿貨啦啦提供技術支持”。而很多人所熟知的“貨拉拉”平臺,其運營方則為啦啦(天津)公司、深圳依時貨拉拉公司(以下簡稱“貨拉拉”),官方網址為“www.huolala.cn”,兩者之間并無商業關聯。
兩個不同的公司,對外展示名稱相似、企業名稱相似、公司網址也非常相似。到底誰是李逵,誰是“李鬼”?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貨拉拉:多次被侵權誤傷,訴訟已獲法律支持
記者聯系到貨拉拉公司有關人士,其表示經常有在西安貨啦啦平臺下單后權益受損的消費者轉而向貨拉拉投訴的情形,導致貨拉拉屢被誤傷。“西安貨啦啦屢次商標侵權,我們對其提起了訴訟,目前案件審理已經有了結果。”該工作人員表示。
根據貨拉拉提供的材料顯示,在2023年底,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就“啦啦(天津)公司、深圳依時貨拉拉公司起訴西安貨啦啦公司、悠悠達達公司、京云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作出二審判決。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定,西安貨啦啦注冊并使用“快狗貨啦啦”商標,與涉案商標“貨拉拉”在呼叫、文字、含義方面均構成近似,容易引人誤解,存在借他人商標知名度和商標市場聲譽的主觀意圖,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同時,相關涉事方西安貨啦啦、悠悠達達公司、京云公司在經營及宣傳中使用“貨啦啦”標識的行為,共同侵害“貨拉拉”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共同侵權。此外,法院認為,“貨拉拉”商標在“貨啦啦”商標注冊之前就已具備較高知名度,西安貨啦啦作為同領域經營者,使用與他人在先申請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服務名稱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且“貨啦啦”注冊域名“huaolala.com”的主體部分“huaolala”與“貨拉拉”拼音近似,容易誘導消費者認為該網站與“貨拉拉”品牌存在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貨拉拉方面提供的材料,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判定,西安貨啦啦注冊使用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注冊商標,應承擔停止使用該商標的民事責任,判決西安貨啦啦、悠悠達達公司、京云公司停止使用“貨啦啦”標識、停止使用“huaolala.com”域名、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貨啦啦”字樣,并在相關媒體上就其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同時向貨拉拉涉事兩家企業連帶賠償經濟損失。
西安貨啦啦:接受判決結果,但會持續上訴
3月19日,記者根據“貨啦啦”微信小程序客服電話,輾轉聯系到西安貨啦啦負責人胡先生。針對判決書中商標侵權相關情況,胡先生表示,法院判決結果已經出來,西安貨啦啦商標注冊時間確實晚于貨拉拉,但對商標侵權等相關表述并不認可。
胡先生說,西安貨啦啦成立于2014年,在成立之初就進行了拉貨、跑腿等方面的業務布局,目前其本人名下有5家公司,“是貨拉拉一直在抄襲我們”。不過,對于貨拉拉具體抄襲的內容及抄襲方式,其并未進行詳細說明,同時西安貨啦啦此前也未曾就相關業務抄襲情形訴諸法律。
當記者問及如何看待判決結果,西安貨啦啦下一步將采取哪些應對措施時,胡先生表示接受判決結果,但西安貨啦啦目前正在向更高層級法院上訴,且已獲立案。而對于最新上訴的立案時間和有關情況,胡先生表示涉及商業秘密,不便透露,但一定會堅持走法律渠道。
專家: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但判決結果即時生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民事訴訟法實行兩審終審制。若一方當事人不服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結果,可以依法申請再審。若再審法院撤銷二審判決,二審判決就會失去法律效力。但二審判決結果即時發生法律效力,再審期間,二審判決依然有效。
記者注意到,自去年底二審判決結果公布到目前為止,西安貨啦啦相關的小程序、網站等平臺均保持正常運營狀態,未出現關停等情況,公開渠道也未見其作出道歉聲明。
“企業在開展商業營銷活動時,不能使用容易造成公眾混淆的,或容易讓公眾誤以為與知名品牌有關聯的話術,來提升自己的公信力,而是應該履行合理避讓義務。”針對雙方訴訟情況,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記者表示,企業名稱是企業的核心資產之一,其他企業借助知名品牌的商標、知名度、公信力等品牌資產來開展宣傳,屬于“擇肥而噬”。“對于知名度較高的企業,其他企業在開展市場競爭時,要尊重其商標、品牌等方面的在先權利,不得隨意進行損害。”朱巍說。
事實上,一直以來,類似上述案件中侵犯知名商標權益等“傍名牌”行為,都備受全社會關注。就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工商聯副主席、合肥榮事達電子電器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潘保春表示,“傍名牌”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品牌企業聲譽和利益,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對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構成威脅。潘保春建議,相關部門應組織開展“傍名牌”行為專項打擊行動,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同時制定完善關于打擊“傍名牌”行為的法律法規,明確其違法性質和處罰措施,為打擊“傍名牌”行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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