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6年網絡食品銷售虛假宣傳專項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期)的公告
深市監公告〔2026〕23號
為進一步規范網絡食品銷售行為,深圳市市場監管部門全面開展網絡食品銷售虛假宣傳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堅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現選取四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深圳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普通食品虛假宣傳保健功效案
(一)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某平臺網店銷售的一款普通食品“清濕茶”的廣告頁面中,發布了“功效:養肝護肝、祛濕解燥、補氣提神、緩解疲勞、預防感冒、利水利尿、消腫開胃、潤腸通便、改善睡眠、清涼解毒”等宣傳內容。經查,涉案產品為普通食品,非保健食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任何證明材料證明上述宣傳內容的真實性。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并處以罰款。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網絡食品銷售領域普通食品虛假宣傳功效的典型案件。普通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及保健功能,嚴禁宣稱具有任何功效。當事人在電商平臺廣告頁面中將普通食品宣傳為具有養肝護肝、改善睡眠、預防感冒等十余項功效,屬于典型的虛構商品效果的虛假廣告行為。隨著直播電商、社交電商等新業態的快速發展,部分經營者利用網絡平臺發布夸大、不實的食品功效宣傳,誤導消費者。本案的查辦充分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對網絡食品銷售領域虛假宣傳、違法廣告行為“零容忍”的執法態度,有效震懾了同類違法行為。
二、深圳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普通食品虛假宣傳保健功效案
(一)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某平臺網店銷售“金燕耳高山生態有機銀耳”食品的詳情頁中,發布了“具有出色的保濕與抗氧化能力”“高活性植物膠源4倍高濃稠” “活性高分子多糖含量是普通銀耳的3-4倍”等宣傳內容,但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真實性佐證材料,其行為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對當事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虛假宣傳的行為,并處以罰款。
(二)典型意義
該案是普通食品混淆與保健食品界限、虛假功效宣稱的典型案例。涉案銀耳屬于普通預包裝食品,并非保健食品,當事人在商品詳情頁擅自使用“保濕抗氧化”等功效性表述,并以多倍含量、高濃稠度等對比性數據進行營銷引流,但無法提供任何有效檢測依據及證明材料,其宣傳內容不實且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依法構成虛假廣告。本案再次明確網絡營銷頁面屬于法定廣告監管范疇, 電商店鋪詳情頁的賣點介紹、功效宣傳、數據對比等營銷性內容,均屬于商業廣告,統一納入廣告法監管,有效糾正了部分電商經營者認為線上圖文介紹不屬于廣告的錯誤認知,壓實了網絡廣告發布主體責任。
三、深圳市某貿易商行網絡食品銷售虛假宣傳案
(一)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某平臺網店銷售的“全規格魷魚干北海干尤魚燒烤專用特級炒菜煲湯干貨大號批發”的頁面中標題帶有“特級”用詞,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涉事商品實物,發現其標注的等級質量執行標準沒有“特級”字樣, 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涉事商品等級為“特級”的證據。 當事人在某平臺發布引人誤解的文案廣告,屬于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對當事人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網絡電商經營者在銷售普通食品時,盲目使用“特級”等字樣進行夸大、虛假宣傳的典型案件。 當事人在無法提供相應等級證明的情況下,隨意為涉事普通食品冠以“特級”屬性,實質上構成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行為。
食品的等級與質量應當與其執行標準及真實品質相符,任何形式的“亂貼標簽”或“夸大詞藻”均觸碰了法律紅線。本案的及時查處,不僅有力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網絡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更警示廣大電商經營者: 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商品標題及詳情頁的營銷宣稱必須做到真實、準確、有據可查,切勿因盲目追求流量和轉化率而以身試法。
四、深圳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普通食品虛假宣傳保健功效案
(一)案情介紹
當事人通過“線下會議+微信群+銷售 APP”的閉環營銷,將普通食品“萬丹通能量復合肽”等包裝成具有“治療高血壓、停藥減壓”等功效的產品,誤導老年消費者,甚至導致部分消費者停藥、延誤治療,嚴重危害老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事人通過會議等方式將普通食品宣傳為有治療功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處以罰款。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保健品虛假宣傳案件,受害群體明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社會警示意義。 當事人通過會議營銷、微信群、銷售 APP等方式,將普通食品宣傳為具有治療功效的產品,誤導老年消費者,甚至導致部分消費者停藥、延誤治療,嚴重危害老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案件調查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取證、跨部門協作,體現了較強的執法專業性與規范性。本案的處理不僅有力震懾了違法經營者,也為基層執法提供了查處類似案件的經驗參考,具有較強的示范性和教育意義。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