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特種設備安全典型案例(2026年第三批)
案例一
2026年3月,都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都昌縣都昌鎮某液化氣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充裝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2月,都昌縣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使用“口袋碼”充裝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都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條例第五十九條,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6年2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技術規范進行電梯維保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沒款50333.2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1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對某超市電梯維保不到位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八十八條,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6年2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技術規范進行電梯維保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沒40275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8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對某小區電梯維保未按規定記錄“內呼按鍵顯示缺失”問題、對某購物中心電梯維保不到位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八十八條,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6年1月,彭澤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彭澤縣某液化氣站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6年1月,彭澤縣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充裝前后未對氣瓶進行檢查、使用“口袋碼”充裝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彭澤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八十五條,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5年11月,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瑞昌市某林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叉車、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人員從事叉車作業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安機關對叉車作業人員葉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叉車,且叉車作業人員葉某某持假證進行作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同時,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將葉某某購買假證的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2025年8月,湖口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口縣某氣體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湖口縣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充裝前后未對氣瓶進行檢查和記錄、充裝超期未檢驗氣瓶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湖口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八十五條,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七
2024年9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檢測有限公司出具嚴重失實電梯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沒32400元,并對相關責任人員分別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出具失實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九十三條,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