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潭市岳塘區某某電動車行(經營者:鄧某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3年4月20日,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店內擺放的4臺待售電動自行車(型號:TDT22513Z)鞍座長度超過350mm,與其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上圖形不符,也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以1700元/臺的價格,從湘潭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4臺型號為TDT22513Z的電動自行車,購進時鞍座長度為350mm。同日,當事人又從株易路口一配件店購買4副長度為200mm的鞍座及包圍,擅自加裝在上述4臺電動自行車上,使其鞍座總長度達到550mm。當事人再以2000元/臺的單價對外銷售上述加裝后的電動自行車,至案發時止未售出,貨值金額為8000元,無違法所得。被立案調查后,當事人主動拆除上述電動自行車加裝的鞍座及包圍,使其恢復原狀。
當事人擅自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鞍座,致其鞍座長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4日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8000元。
二、湘潭縣某某加油站破壞計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2日,湘潭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在湘潭縣某某加油站加油時出油量超過正常范圍允許的最大誤差±3‰。當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對經營場所內控制3號槍的加油機主板(ZK7-15060327)進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后將主板送至廣東某某能源設備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結果為:上述加油機計量主板U110位置上的芯片與該公司原出廠狀態不一致。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4月1日將控制3號槍(92#汽油)的主板(ZK7-15060327)程序修改后投入使用至案發時止,修改后可以把加油量控制在-30‰至+3‰以內。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12日,改動后的主板控制的3號加油槍出油量為7636升,經營額為57030元,納稅金額為1045元,違法所得為55985元。2023年7月27日,當事人張貼《退還公告》,因消費者流動性大,無法確定消費者的信息,至案件辦結時止,無消費者到當事人經營場所要求賠償。
當事人破壞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湘潭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7日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加油機主板(ZK7-15060327)1塊;2.沒收違法所得55985元;3.處罰款600元。
三、湖南某某建設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工業產品案
2023年2月6日,湘鄉市市場監管局收到上級交辦的不合格產品交辦函,稱湖南某某建設有限公司生產的塑膠跑道經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該塑膠跑道所檢項目中厚度、拉伸強度、3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DBP、BBP、DEHP)總和、短鏈氯化石蠟(C10-C13)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不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學合成材料面層運動場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HNCCXZ216-2022)》,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簽收上述檢驗報告后,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未申請復檢。經查,當事人通過競爭性談判中標湘鄉市某某中心學校田徑運動場提質改造工程,獲施工資格,與湘鄉市某某中心學校簽訂施工合同書,后將上述工程中的塑膠跑道以《中小學合成材料面層運動場地》(GB36246-2018)標準為質量要求專業分包給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該塑膠跑道于2022年10月25日施工完畢,實測面積1765㎡,貨值金額為253824.65元,未經竣工驗收,暫無獲利。該塑膠跑道于2023年5月1日鏟除。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工業產品塑膠跑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湘鄉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20日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貨值金額一倍的罰款253824.65元。
四、韶山市某某餐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8月15日,韶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在當事經營場所大廳、包廂的墻面及桌臺等醒目位置沒有查見反食品浪費等標識標牌,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單位,未主動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韶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五、湘潭某某中藥材有限公司食品中添加藥品、采購食品時未履行查驗義務及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案
2023年3月20日,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在當事人抖音店鋪“某某滋補”購買了6包“四物湯”,到貨后發現該商品為預包裝食品,且含有數種中藥材,產品內還宣傳多種主治功能。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3月1日,分批生產了53袋上述“四物湯”,已銷售完畢,無庫存(只剩投訴人退貨的6袋),銷售額共計3070元,成本1288.94元,獲利1781.06元。當事人于2023年3月1日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之前生產了35袋上述“四物湯”用于銷售。另外,當事人生產“四物湯”所需的當歸、地黃、川芎、白芍、桃仁、紅花、紅棗等7種原材料,沒有經過藥品炮制,不屬于中藥飲片。其中地黃、川芎、白芍、紅花四種原材料不屬于藥食同源的物品,屬于中藥。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7種原材料的購進單據及相關查驗資質材料。
關于當事人未取得許可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其在案發前已及時改正并取得了《食品生產許可證》,且生產銷售數量少,產品經檢驗合格,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上述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24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涉案“四物湯”6袋;3.罰款3500元,沒收違法所得1781.06元,罰沒款共計5281.06元。
六、湘潭高新區某煙酒商行無證經營煙草制品案
2023年1月31日,湘潭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線索,稱湘潭高新區某煙酒商行涉嫌無證經營煙草制品。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上旬開始,在未取得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湘潭市高新區湘潭大道對外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當事人共購進煙草制品101條,共零售煙草制品330盒。違法所得共計542.9元,違法經營額共計29890元。
當事人無證從事煙草零售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湘潭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42.9元;2.罰款7472.5元。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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