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從信用中國(廣東惠州)網站獲悉,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惠城區永鑫電動車行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惠城市監水口處罰〔2023〕12號。
信息顯示,惠州市惠城區永鑫電動車行存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其產品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涉案貨值金額為2200元,違法所得為201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惠城區永鑫電動車行處以罰款人民幣2200元,沒收違法所得201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惠城市監水口處罰〔2023〕12號 |
處罰事由: | 當事人存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其產品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涉案貨值金額為2200元,違法所得為201元。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惠州市惠城區永鑫電動車行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 |
法人: | 邱思軍 |
處罰內容: | 1、沒收違法所得201元; 2、罰款人民幣2200元 |
罰款金額(萬元): | 0.22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 | 0.0201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3/21 |
公示截至期: | 2024/03/21 |
處罰機關: | 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數據來源單位: | 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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