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關乎群眾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利益。今年以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緊緊圍繞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持續加大打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力度,查辦了一批讓人民群眾廣泛稱道、對違法分子有力震懾的“鐵案”。現選取涉及食品安全10個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學校經營自制饅頭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3年9月27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學校經營自制饅頭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0元、罰款5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17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食品監督抽檢核查處置線索,反映某學校(以下簡稱“當事人”)食堂經營的自制饅頭涉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執法人員于2023年7月18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學校食堂面點檔口負責人為節約成本,將食品原料白糖更換為食品添加劑“蛋白糖”(含糖精鈉),導致涉案饅頭抽樣檢測結果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校園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當事人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未按規定強化食品從業人員管理,生產經營行為隨意性大,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查處此類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了校園食品經營行為,保障了廣大師生舌尖上的安全。
02
全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全南縣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3年11月7日,全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全南縣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88.93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1日,全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全南縣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小臺芒進行了食品抽檢。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批次小臺芒為不合格食用農產品。2023年8月22日,全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以總價322.32元購進上述涉案小臺芒52.35kg;至現場檢查時,上述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688.93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6版)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全南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本案的查處督促了食品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主體責任,提高食品安全重視程度,進一步規范經營行為。市監部門將持續加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治理力度,積極排查風險隱患并及時督促整改,嚴守食品安全底線。
03
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賓館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10月13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賓館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5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開展監督檢查,發現某賓館(以下簡稱“當事人”)存在未按要求落實食品留樣、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等食品安全制度的行為,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對上述行為進行整改。2023年8月11日,根據投訴人提供的線索,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其仍未按要求落實保證食品安全的相關規章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是控制食品生產經營安全風險、保障食品安全的關鍵。部分商家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重視、理解不深入,易導致食品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給消費者帶來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以“零容忍”的態度打擊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進一步推動了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助推企業嚴守食品安全底線,確保人民群眾吃得放心、安心。
04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面包坊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海綿蛋糕案
2023年8月21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面包坊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海綿蛋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8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12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顯示某面包坊(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海綿蛋糕檢驗項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實測值為0.779g/kg(標準指標:≤0.5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制作海綿蛋糕時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作為防腐劑,對霉菌具有較強的抑制作用。長期大量食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超標產品,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一定影響。本案的查處警示了相關市場主體需時刻緊繃“食品安全弦”,在食品生產加工中嚴格按照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市場監管部門將積極發揮抽檢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哨兵”作用,全鏈條打擊食品“兩超一非”違法行為,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05
于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館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案
2023年9月11日,于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餐館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沒收違法所得104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3日,于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餐館(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雙隨機”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存放有7袋過期的“森軒?”清水方竹筍、1瓶開蓋后產品已嚴重霉變的“金廚婦”牛肉醬、3包過期的“百味佳?”香脆炸粉、4袋過期的“鍋圈食匯?”糖醋白蒜、2袋過期的“鍋圈食匯?”魔芋片。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貨商的資質證明、購進票據、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于都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舌尖上的安全重于泰山。本案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反映出其食品安全意識薄弱以及管理混亂。本案的查處有效震懾了一批食品安全違法違規主體,規范了各食品店、餐館食品經營行為,為消費者提供了安全、健康的飲食環境。
06
興國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行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2日,興國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商行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無中文標簽的酒2瓶、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2日,興國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興國縣某商行(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食品。經查,當事人經銷的兩瓶Penfolds?酒(一瓶瓶身英文標標簽內容含有“Penfolds? BIN8 2019 750mL”等字樣,另一瓶瓶身英文標簽內容含有“Penfolds? BIN8 2020 750mL”等字樣)無中文標簽,且無法提供進貨憑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不僅體現在質量安全,同樣也要求在標簽、標識、說明書上清晰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進口預包裝食品時,要關注食品包裝是否有中文標簽,檢查中文標簽標示的內容是否齊全。如果發現購買的食品無中文標簽,可以保留相關證據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保護自身的權益。
07
寧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3日,寧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3日,寧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寧都縣某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貨架上的3袋待售“自發小麥粉”已超過保質期。經查,當事人從供貨商處以8.5元/袋的價格購進5袋“自發小麥粉”,以10元/袋的價格在店內銷售,已售出2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寧都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銷售過期食品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市監部門依法打擊經營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不僅有效懲治了不法商販,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警示震懾作用,有利于提高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意識。
08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贛縣區某商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及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3年7月,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縣區某商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及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產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30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贛縣區某商行(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貨架上發現白牡丹福鼎白茶4餅,外包裝標識:品名:福鼎白茶(緊壓茶);配料:福鼎大白茶、大豪茶;執行標準:GB/T31751;生產日期:2008年03月18日等信息。該類產品現行所使用的標準為GB/T31751-2015,而上述涉案產品的生產日期早于執行標準的實施日期,且產品標簽標識未標注凈含量、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等相關信息。經查明,當事人購進該批涉案福鼎白茶(緊壓茶)5餅,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銷售1餅,銷售價360元/餅,貨值金額1800元。當事人購進上述福鼎白茶(緊壓茶)時未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及產品合格證等證明文件,也未索取購進票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三)(八)項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標簽是消費者獲知食品信息、判斷食品品質的有效途徑,其引導消費者選購的作用不容小覷。部分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虛假標注食品標簽,給消費者帶來了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是對相關違法違規市場主體的有力震懾。
09
瑞金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品店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5日,瑞金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水產品店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5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20日,瑞金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某水產店(以下簡稱“當事人”)出售的泥鰍中的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從廣州某水產交易市場購進35斤泥鰍,銷售額420元,獲利17.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瑞金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泥鰍作為老百姓餐桌上常見的美食之一,其安全關乎群眾的切身利益。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此類案件的辦理,警示廣大養殖戶(經營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效規范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
10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攤點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粽子案
2023年6月25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攤點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粽子的違法行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
2023年5月25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顯示某攤點(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豆沙粽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隨后,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開展現場檢查。經查,涉案批次豆沙粽是當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從某加工坊購進,共采購35個,采購單價1元/個,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涉案批次豆沙粽已全部售出,銷售單價1.5元/個,銷售金額52.5元。當事人現場提供了抽檢不合格批次粽子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質、進貨憑證及檢驗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購進時并不知曉該批次豆沙粽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糖精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免予處罰的決定。對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我局已立案查處。
本案涉案食品檢測出食品添加劑“糖精鈉”,該項指標肉眼無法鑒別,當事人按要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提供涉案食品進貨票據以及供貨商證照等索證索票材料,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本案的辦理體現了“柔性、包容審慎”的執法理念,強化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讓執法既有力度更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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