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新昌縣豐億進出口有限公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知字〔2024〕20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知字〔2024〕2001號
當事人名稱:新昌縣豐億進出口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306969F2Y
法定代表人:邵霞
住址/地址: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456號新經濟產業園127號(住所申報)
當事人委托上海振嚴報關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申報出口至土耳其接觸器等商品一批,報關單號:223320230001808954。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HYUNDAI”商標的接觸器5個,標有“HYUNDAI”商標的斷路器5個,共計價值人民幣1579元。權利人HYUNDAI HEAVY INDUSTRIES CO.,LTD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HYUNDAI”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上述接觸器5個、斷路器5個上使用的“HYUNDAI”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HYUNDAI”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海關調查期間,當事人書面承認上述出口貨物為侵權貨物,自愿放棄上述侵權貨物并交由海關依法處理。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筆錄、當事人聲明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本不予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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