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第24004號)。

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第24004號)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1家經營企業1批次食品不合格?,F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7月31日,本局執法人員按照《2023年重慶市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的要求,對位于重慶市潼南區梓潼街道辦事處廣宇路520號的重慶市潼南區潼潤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牛蛙(規格:散裝,購進日期:2023-07-31)進行監督抽樣。2023年9月4日,本局執法人員收到重慶市永川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No:E23SZ08271),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我局督促重慶市潼南區潼潤貿易有限公司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責令其限期整改。當事人積極整改,配合我局調查處理。當事人進一步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培訓,落實定期安全自查,堅決杜絕此類事情再次發生。當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報告,于2023年10月23日通過了復查驗收。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的牛蛙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我局于2023年9月4日立案調查,于2023年11月3日向當事人送達《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渝潼南市監不罰告字〔2023〕303號)。
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購進涉案食品時查驗并保存了供貨者營業證照信息和涉案食品的《檢驗報告》,制作采購記錄,如實說明其供貨者的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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