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廈門市思明區筼筜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1家超市開展現場核查。發現其內部裝有一臺具有兩個樓層按鈕及開關門貨廂裝置、向上提升高度已超過2米的設備,處于通電運行在用狀態。經進一步調查,該設備額定載重量2噸,用于員工批量運載生鮮食品及大宗商品,但經營者未能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及在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特種設備動態監管平臺”也沒有該設備使用登記檢驗等信息,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據悉,該設備安裝在井道內,以液壓泵站作為驅動裝置,通過液壓油缸進行頂升,由鋼絲繩及鏈條等部件帶動廂體,起升機構沿固定鋼軌進行上下導向,在井道內沿垂直方向運行,在一樓和二樓處設有貨物進出口,是僅可用于運載貨物的起重機械,其使用功能特征符合《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28755-2012)關于簡易升降機的定義,屬于《特種設備目錄》內的簡易升降機。
“簡易升降機”是一種僅用于運載貨物的起重機械。其控制裝置設置在各個層站位置,貨廂內不允許設置控制裝置,在貨廂內無法實現對設備的控制。因此,簡易升降機不能用于運載人員,是一種典型的僅用于運載貨物的物料搬運機械。
“升降作業平臺”是一種用來將工作平臺上的人員(帶或不帶物料等)運送至工作位置并進行作業的機械設備。在JG 5099-1998《高空作業機械安全規則》中,對高空作業機械的定義為:用來運送工作人員和使用器材到指定高度進行作業的特種工程車輛與設備的統稱(包括高空作業平臺、高空作業車)。因此,升降作業平臺在設備用途上,不能將其用于物料搬運,是一種典型的高空作業機械。
升降作業平臺被調整出特種設備目錄后,全國不少地方都有出現以安裝升降作業平臺為名,實際安裝簡易升降機的情況。甚至有個別不法代理經銷商,直接以其設備不需要辦理檢驗等手續為賣點進行銷售宣傳。
因此該經營者涉嫌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查封該設備并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張彌 尤志軒 林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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