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河北省石家莊市南二環河北世紀汽貿公司門前,因為數月交涉無望,車主杜先生與汽貿公司的糾紛最終驚動警方。事情的起因是杜先生今年5月購買于此的一輛轎車幾個月前突然起火。“廠商連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都不認可,我還能以什么樣的方式盡快解決糾紛呢?”
本報記者從河北省消協了解到,近年來該協會受理的十幾起轎車火毀(含自燃)投訴中,汽車廠商對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均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態度。火災認定書為何難以引起廠商重視,類似情況下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
車主:新車停了10分鐘,著了
杜先生的轎車是今年6月2日中午13時30分左右突然起火的。
當時,車就停在贊皇縣城一家賓館門前。前后也就10分鐘,從賓館出來的杜先生突然發現火苗從汽車底部冒了出來。當天風很大,等到有人從旁邊的郵局借來滅火器,此時,汽車底盤和側門已被燒毀了。
驚魂未定的杜先生在好心人指點下,連續撥打了火警119電話、河北世紀汽貿公司(以下簡稱“4S店”)電話以及汽車廠家售后熱線。
當天下午,廠家和4S店兩名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對方查看火災現場情況并檢查了汽車電路和油路后說,汽車電路和油路都沒有問題,“汽車質量沒有問題,你還是自己找找原因吧,或者等消防部門的鑒定”。
在等待消防部門鑒定結果的過程中,杜先生找到4S店負責人要求換車。對方答復說不可能換車,但可以向廠家爭取“善意補償”:免去大約1.6萬元的維修費用。杜先生思慮再三,答應了。4S店向廠家傳真“補償申請”后,將燒壞了的車從贊皇縣拉回石家莊。
幾天后,杜先生等來消息:廠家說汽車質量沒有問題,“善意補償”不能給,杜先生只能自己出錢修車。
7月4日,贊皇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了一份《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為汽車燃油管破裂、漏油,遇明火迅速蔓延。《火災事故認定書》讓杜先生覺得說話有了底氣。但長時間協商后,4S店答復說,廠家不認可這個認定書,汽車沒有質量問題。
廠家:火災事故認定書不能說明質量有問題
“事故認定書雖然指出燃油管破裂、漏油是起火原因,但這不能就說明汽車質量有問題。燃油管破裂有很多原因,比如行駛過程中汽車拖底,比如人為將燃油管割裂等。”4S店負責人何先生如是向記者解釋事故認定書難以說服廠家作出賠付決定的原因。
從今年8月11日開始,石家莊市消協與河北省消協先后兩次向廠家發出《消費爭議調查函》,要求廠家配合調查或給予書面答復。然而,廠家的態度依然沉默。
“事故認定書是綜合分析了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和現場痕跡、物品等證據后作出的,為審慎起見,出具該認定書前我們還會同石家莊市公安消防支隊技術人員到4S店重新勘驗了著火車輛。”
贊皇縣公安消防大隊有關負責人說,按規定,如果當事人對起火原因或災害成因認定有異議,可以自收到火災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出具認定書的上一級消防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否則將視為同意認定書內容。但截至目前,該隊并沒有接到汽車廠家的任何反饋。
河北省消協投訴部副主任廉軍告訴記者,近年來該協會受理的十幾起轎車火毀(含自燃)投訴中,汽車廠商都是堅持自己的“裁定結果”,而對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基本不予理會。“消防部門依據自身職能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但的確不能進一步指出汽車為何出現種種狀況,這不是消防部門工作范圍,也不是消防部門能解決的問題。杜先生的汽車燃油管破裂,這是消防現場查看得出的結論,至于油管為何破裂,消防部門沒有權利查找原因。”
石家莊市公安消防支隊新聞發言人冀輝說,盡管如此,《火災事故認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火災損失糾紛案件中,認定書完全可以作為證據。
專家:質量鑒定并非維權唯一出路
“廠商連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都不認可,我還能以什么樣的方式盡快解決糾紛呢?”和杜先生一樣,陷入汽車自燃糾紛的車主們往往都是如此茫然無措。
“除非你去做鑒定,證明我的車有質量問題,然后提起訴訟,讓法院來作出一個公正的判決。”面對氣憤的車主,大部分汽車廠商似乎都十分冷靜與理智。
河北省消協投訴部副主任廉軍說,目前對汽車質量進行具有法律效力鑒定的機構全國只有3家,而動輒數千元甚至高達七八萬元的鑒定費用讓不少消費者知難而退。
“汽車質量鑒定,并非車主的法定責任。鑒定機構關于汽車質量的報告,也只是證據的一種,不是必須且唯一的。讓消費者去鑒定只是汽車廠商推卸責任的托詞。”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庭原庭長、二級高級法官王繼安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發生新車自燃,生產方對排除產品質量責任負有舉證義務。如果廠商對車主提供的初始證據——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持有異議,就應當提供證明事故認定不成立的證據,如果要排除油管漏油的質量責任,就應當就漏油的成因非產品質量所致舉證證明。如果要求鑒定部門對出現問題的相關部件做鑒定,也是請求人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批準后,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由申請人預交鑒定費用,最后依據鑒定結果由事故責任方承擔,而不是把鑒定的責任推給車主。此類訴訟,車主能夠證明事故的發生和起火的原因,就完成了對事故成因的舉證責任。生產方需要對排除其責任進行舉證。
“如果已經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鑒定書證明車輛燃燒是由某部件所致,就可以認為車主對汽車存在缺陷提供了初始證明,而毋須再就此提供汽車質量鑒定結論。”
河北省消協監督部副主任、律師馮賀認為,依據《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直接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和生產者的最終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從《訴訟法》相關規定看,在證明責任分配上,車主需要提供產品存在缺陷的事實,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事實,產品損害的事實即可。
“把屬于法律范疇的問題交給法院來作公正的判決本身并沒有錯。但我們更希望在責任已經初步明確的情況下,汽車廠商能夠本著對品牌形象負責、對品牌消費者負責、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文書(《火災事故認定書》)以應有的尊重的態度來妥善處理糾紛。畢竟,與冷冰冰的自以為是相比,還是恪守法律底線前提下的人情味兒,更容易讓消費者接受。”廉軍與陳磊的觀點不謀而合。